案例警示_擅自提供“翻墙”服务漠视法律终受惩处

​导 读

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或者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租用VPN。如果私自建立VPN并以此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向他人提供该软件达到一定人次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近期,上海、湖北两地司法机关公布两起提供互联网“翻墙”服务非法牟利案件,两名被告人分获不同刑罚。

制售“翻墙”软件,湖北男子获刑

2017年1月,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从互联网下载的源代码为基础,自主开发互联网“翻墙”软件并租用境外IP的服务器,搭建境外代理服务器,架设名为“天眼通”的网站,提供“天眼通”翻墙软件的下载、注册和交费使用。以18元/月、88元/半年、168元/一年、298元/两年四种会员充值价格公开出售“天眼通”翻墙软件的使用权限。

2017年2月至6月期间,刘某某为扩大收入,在互联网上先后联系到经常在博客内发表关于VPN翻墙软件文章的王某、汤某等7人(均另案处理),要求帮忙推广“天眼通”翻墙软件,并商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推广费。截至案发,该“翻墙”软件注册会员帐号达48万余个,刘某某等人共牟取非法收益324万余元。

2019年1月29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对其非法所得及平板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屡教不改,上海法院明正典刑

无独有偶,2018年9月1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已经退出的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

经查,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土行孙”、“四十二”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2016年3月、2016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先后两次约谈被告人胡某,并要求其停止联网服务。

两次约谈后,吴某屡教不改继续利用上述方式非法牟利,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445.06元的行政处罚。

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胡某拒不改正,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继续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最终,吴某的不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法 规 提 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搭建VPN服务器提供互联网“翻墙”服务,严重危害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也为使用这些软件的网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出现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被窃取等问题。在此,小编向广大网友发出倡议,让我们一起绿色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拒绝有害信息,不断提高自身网络安全意识。

参考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