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亳州市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了《亳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1元/户·月的标准征收。
(二)学校,按在校师生人数1元/人·学期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在校职工和学生。
(三)医院、社区卫生等医疗服务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集贸市场、固定经营摊点,按摊位10元/月的标准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3‰的标准征收。
(六)服务性企业,如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按营业收入0.3‰的标准征收。
(七)客运场站,按进站客车0.1元/座·月的标准征收。
(八)城市公交场站,按公交车2元/辆·月的标准征收。
(九)出租车企业(含巡游出租、网约出租企业),按出租车1元/辆·月的标准征收。
(十)工业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驻军等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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