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薄,30岁,有两套房,有妻儿,重义气。这是我们能从严肃直白的裁判文书中读取到的,这个案例主角的特征。
他准备卖了手中一套房,换个大点的。谁知自己的房卖了,这边卖房的反悔了。而对方还是自己心甘情愿私下支付50万房款给对方应急,不留收据的王哥。
这个案例没有惊心动魄的转折,但是可以看到一次140万的交易背后无奈的兄弟情。希望通过薄某的经历,能让你在买房的时候再理性一点,让你的房款更安全一点。
薄某是真心想买房的。原本就有两套房,只不过有了孩子,就想换套大点的,一家三口住得更舒服。他一眼相中王某的房,和对方聊的也不错,没多久就称兄道弟,于是就卖了手中一套换王某的这套。
签合同当天,薄某支付了10万定金,另外约定80万首付使用资金存管。后来得知王某准备在美国买房,需要资金周转,而网签也因为自己才卖了房,系统信息没更新,无法办理。想也没想就把80万首付先后打到王某个人账户上,想着等他资金周转过来了,再把钱拿去做资金存管。
然而,问题就出在这笔钱上。王某没过多久突然不想卖了,想把钱退给薄某,解除合同。薄某傻眼了,几次请求把房子卖给他。对方模棱两可的答应后,薄某准备拿着退回的房款去做资金存管。对方却以薄某同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继续交易。无奈之下,薄某把自己曾经信任的王哥告上法庭。
关键矛盾梳理
判决结果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1、薄某有无购房资格、合同是否有继续履行的条件
双方第一次网签失败的原因,是在购买涉案房屋之前薄某在西安共有两套住房。虽然在双方签房屋买卖合同前10天,薄某已经出售其中一套房屋。但在办理网签时,由于系统信息未更新,导致网签失败。因此后期产生争议时,卖方以此为缘由认为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条件,但被二审驳回。
2、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
争议主要在80万房款的退回的原因。卖方主张是因解除合同退回,但是买方主张是希望办理资金存管暂时退回。虽然一审判决认为双方收款是达成自愿解除合同,但在二审判决中,聊天记录和经纪人证词证明当初买方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意向,因此二人并未达成解除合同合意。
在最初走上法庭时,双方都觉得自己没有错:
买方希望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经纪公司继续帮助双方完成房屋买卖,并且要求卖方支付28万违约金,10万律师代理费。
卖方反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买方赔偿定金损失、房价上涨损失、租房损失、律师费用,共48.4292万元。
最终的法院的判决更支持谁呢?一审的结果是双方诉求全部被驳回,但二审站在了买方的一边,继续驳回卖方诉求,并要求房屋买卖继续履行。不过驳回了买方要求赔偿28万违约金、10万律师费的诉求。
如何预防
1、房款支付以合同约定为准
通过薄某在诉讼中提供的聊天记录证词,可以看出他前期对卖方极为信任,因此选择以合同外的支付方式,主动将房款打入对方账户以助其资金周转。虽然在这个案例中80万首付回到了薄某账户,但中间一旦出现问题,大额的房款很可能出现损失。
2、严格按照资金存管流程走
在这个案例中,薄某先将房款直接支付给对方,又让对方退回,再将这部分房款使用资金存管,其实让资金存管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资金存管的意义在于房款支付与交易流程的分离,保障房款不受交易成功与否的影响。
附:相关法律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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