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咨询公司隐匿代理记账收入被查!

近日,内蒙古一财务咨询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宝、隐匿代理记账收入以及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存在偷税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稽查!

该财务公司的违法事实包括:

(一)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宝、隐匿收入 

1、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9,747.3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12,658.85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4,056.14元。共计补缴 增值税26,462.34元。

2、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341.16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443.06元;应补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城市维护建设税141.96元。共计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26.18元。 

3、该单位在2019年——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等途径收取代理记账收入,但未在该单位财务核算账簿中体现,隐匿应税收入,应补缴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7,301.55元;应补缴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所得税5,863.43元。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13,164.98元。

(二)该单位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

根据该单位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工资表证据,该单位存在帮助员工隐匿工资收入行为。

1、致使员工杨某某2019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3,768.78元,滞纳金1,064.68元;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5,467.98元,滞纳金546.8元;

2、致使员工张某某2020年度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2,349.83元,滞纳金234.98元;虽杨某某、张某某已于2021年1月16日更正申报并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但该单位违法行为已实施,并造成相应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该单位定性为偷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的罚款,合计20,276.8元。对该单位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导致员工杨某某、张某某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金额5,793.29元,合计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