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卓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合西北工业大学专利中心为民参军科技企业提供国防专利的代理申请、咨询培训服务,欢迎有需求的单位,请联系我们:
联系人,吕乃昌,(同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45号,西工大三航科技大厦1805室
---------------------------------------------
西北工业大学专利中心简介
西北工业大学专利中心是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具有国防专利和普通专利的代理资质。西北工业大学专利中心前身为航空工业部西北专利事务所,成立于1988年,更名于2002年,业务覆盖专利申请代理、专利复审代理、专利无效代理、专利导航、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与培训以及其他有关事务。中心现有专利代理人17人,专利工程师8人,所有专利代理人均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和专利代理实务工作,具有丰富的专利代理经验。中心服务对象包括各大军工集团、各军兵种、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多所高校,主持完成装发、工信部、科工局及省市多项知识产权研究课题。
中心秉承“团结、诚信、勤勉”的理念,员工恪守“精业、敬业、竞业”的准则,锐意创新进取,为客户的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服务。中心的代理服务得到了客户的赞誉,也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认可和表彰,曾多次获得先进国防专利代理机构、西安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综合实力TOP20和西安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能力TOP20等称号,所代理的多项专利荣获中国专利奖,多次入选国防专利优秀代理案例。
国防知识产权实务操作一、什么是国防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是指与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的知识产权。它不是一类新的知识产权,而是一个管理性的概念。其中,国防专利是最传统和最主要的工作领域。目前,国防知识产权工作正从单一的国防专利工作,逐步向军用软件著作权、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防技术秘密等领域拓展,相关法规在加紧拟制中。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内涵和外延还将进一步丰富和拓展。
二、什么是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对于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国防专利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国防专利权,并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与普通发明专利相同,均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国防专利与普通专利有什么区别?
1.受理和审查机构不同。普通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由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具体工作由国防专利审查中心承担。
2.类型不同。普通专利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国防专利只有发明一种类型。
3.申请要求不同。国防专利申请有保密要求,即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是保密的,但绝密级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需要《国防专利申请密级证明》,对于“定密单位盖章”的规定的原文是:“国防专利申请的密级确定工作由申请人负责办理,应提交有定密权限的有关机关、单位出具的密级证明。其中,申请人具有定密权限的,密级证明由其相应的业务部门或者保密部门盖章;申请人不具有定密权限的,密级证明由其上级具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盖章;申请人没有上级单位且无定密权限的,该国防专利申请有项目来源的,密级证明由具有定密权限的项目来源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盖章;没有项目来源的,密级证明由具有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简单来说,原则上只能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盖章,其他部门的章国防专利局不认可。民营企业若无保密委员会,盖该市国防科工办大章。
4.专利代理要求不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的,必须委托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34家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四、国防专利管理有何特殊要求?
1.在保密方面,国防专利在解密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在保护期内变更密级、解密,须按《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2.在转让方面,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
3.在实施方面,国防专利的许可实施,应报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备案。
五、民营企业能否申请国防专利?如何申请?
民营企业可以申请国防专利。申请国防专利首先要按照国防知识产权局规定统一格式要求,准备请求书、说明书以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申请文件;然后将申请文件送交或经过保密渠道交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也可通过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申请。
六、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其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的原则是?
民营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装备建设,在得到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情况下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授予完成发明创造的企业所有。企业享有其国防知识产权的合法经营权和收益权,同时要履行及时向国家投入方如实报告国防知识产权产生和使用情况,保证优先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得人为制造理由阻碍国防知识产权的有效转化运用等义务。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投入方对其投入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情权、优先使用权、指定实施权和限制使用权。
七、民营企业保护相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权益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是什么?
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关键是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义务。在签订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时,应加入知识产权条款,明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关于转让、放弃、使用、争议处理等事项。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途径。
八、国防专利的信息查询、获取渠道有哪些?
1.国防专利内部通报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是国防知识产权局依据 《国防专利条例》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在保密范围内对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等技术内容进行通报,明确权利范围。同时通报国防专利权授予、终止、国防专利权(申请权)转 让、解密、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变更等事务信息。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分为纸质版、单机版和网络版三种形式。纸质版和单机版每月通过机要渠道发往军地订阅单位;网络版配发至军队有关大单位、 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装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部署在服务器内部网络化应用。
2.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按照发布内容密级,分级分类提供国防专利信息服务。
1.依托全军武器装备釆购信息网(以下简称“采购网”)内网,发布国防专利全文、国防专利转化对接信息。用户可通过采购网内网涉密查询点查询。
查询条件:查询单位应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证或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并通过采购网认证。查询人须按照采购网要求,携带相关材料(非备案查询人须额外携带单位出具的国防专利委托查询介绍信)进行查询。
2. 依托军事综合信息网,发布秘密级国防专利摘要和著录信息,以及国防专利法律状态、审查进程、费用缴纳、解密国防专利等信息。用户可登录“强军网”网站查询(网址 )。
3. 依托互联网,发布国防专利法律状态、审查进程、费用缴纳和解密国防专利信息(网址http:// gfzscq.weain.mil.cn )。
3.全军国防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全军国防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已配发至各军兵种,可查询本系统国防专利技术全文信息,以及其他单位国防专利摘要及著录信息。
九、国防专利申请及审查流程有哪些?
1.表格下载
申请文件模板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进行下载,一般需要下载的文件为:《国防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国防专利申请密级证明》。
2.内容填写
(1)填写《国防专利请求书》,第二页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文件五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按格式排版填写。由于国防专利对专利申请的质量要求更高,且在合适的条件下会进行解密,并转换为普通专利,因此申请人更要重视案件的撰写质量,以便于通过审查及后期进行实施许可。
(3)填写《国防专利申请密级证明》,第二页定密单位盖章;
(4)若需费用减缴,需要填写《费用减缴请求书》,以及上级单位盖章的科研经费紧张的证明。
3.提交文件
可以采取机要通信或面交,上述文件纸质一式一份,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1)机要通信邮寄: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审查中心);
(2)面交:办理人携带身份证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华北所科技大厦A栋11层提交;可携带《窗口递交文件回执》在办理窗口盖章。
4.状态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进行国防专利初审法律状态及缴费状态查询。
十、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家秘密,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六条 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防专利机构可以作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但是对在申请国防专利前已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应当征得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同意。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申请;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意见。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在该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转为普通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九条 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和其他国防专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国防专利机构收到国防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通过机要通信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定期派人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查看普通专利申请,发现其中有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同意后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普通专利申请转为国防专利申请后,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以后获得国防专利权。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十三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国防专利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国防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防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6个月内或者在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可以对其国防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对其国防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第十五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国防专利申请进行修改、补正后,国防专利机构认为仍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六条 国防专利机构设立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国防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工作。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由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人兼任。
第十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人对国防专利机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决定后,通知国防专利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防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没有驳回理由或者驳回后经过复审认为不应当驳回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防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第二十条 国防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通知请求人和国防专利权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第三章 国防专利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自授予国防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将该国防专利有关文件副本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收到文件副本的部门,应当在4个月内就该国防专利的实施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其指定的单位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内的国防专利;需要指定实施本系统或者本部门以外的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报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批准后实施。
国防专利机构对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第二十三条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单位应当与国防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费用,并报国防专利机构备案。实施单位不得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实施该国防专利。
第二十四条 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国防专利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实施他人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使用费。实施使用国家直接投入的国防科研经费或者其他国防经费进行科研活动所产生的国防专利,符合产生该国防专利的经费使用目的的,可以只支付必要的国防专利实施费;但是,科研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科研任务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国防专利实施费,是指国防专利实施中发生的为提供技术资料、培训人员以及进一步开发技术等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防专利指定实施的实施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由国防专利权人与实施单位协商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防专利机构裁决。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给予补偿。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第四章 国防专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国防专利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属于国家秘密文件,其知悉范围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刊登下列内容:
(一)国防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国防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三)发明说明书的摘要;
(四)国防专利权的授予;
(五)国防专利权的终止;
(六)国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国防专利申请权、国防专利权的转移;
(八)国防专利的指定实施;
(九)国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国防专利的变更密级、解密;
(十一)国防专利保密期限的延长;
(十二)国防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同意,可以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
(一)提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请求的;
(二)需要实施国防专利的;
(三)发生国防专利纠纷的;
(四)因国防科研需要的。
查阅者对其在查阅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个机构管理国防专利工作,并通知国防专利机构。该管理国防专利工作的机构在业务上受国防专利机构指导。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以及参与军事订货的军队单位、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的机构管理本单位的国防专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国防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国防专利发明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国防专利使用费和实施费纠纷。
第三十二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国防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国防专利,即侵犯其国防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国防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防专利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国防专利,但本条例有专门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国防专利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