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有哪些新“利器”?

      1.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根据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2.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是一种民事裁定。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    

      根据该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违反《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2021年6月1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根据“两法”有关规定,最高检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全面推行督促监护令,并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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