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使用域外服务器网站进行知识产权侵权之维权途径(二)

上文探讨了利用域外服务器架构网站进行侵权的维权措施,在排除种种失败尝试后,目前已经进行到向域外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DMCA移除通知,请求其迅速对侵权网站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行为。在经历了五天的等待,笔者终于得到了服务商的邮件回复,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经收取邮件、锁定涉嫌侵权网页,并将在核实后尽快予以解决。

    三天后,笔者发现该侵权网站内容已经被暂停访问,无法查看。对于服务商的迅速行动,笔者甚感安慰。通常来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涉及网络服务提供商免责的相关条款称为“避风港原则(Safe Harbors)”,该原则可以保护网络服务提供商免受其所服务客户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导致自身所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我国也有相关的“避风港原则”,曾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相应条款中,而《民法典》的颁布进一步将该原则明确为“通知-转通知及采取必要措施-转不侵权声明通知及终止必要措施”。

由此,上述案件的委托人希望屏蔽侵权内容的诉求得以解决。就题述案件,笔者下文将进一步探讨DMCA投诉问题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适用避风港原则的情形和条件。

 

DMCA投诉问题及应对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即《数字千年版权法》,为美国对网上作品著作权提供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于1998年正式生效,是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部分。该法律主要是以著作权人为中心、保护著作权作品,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进行了限制。

 

1.  什么是DMCA投诉

 

根据美国DMCA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著作权人发来的删除通知后,需要对侵权内容立即采取措施,如移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而且该措施不需要事先判断被投诉网页内容是否真正涉及侵权。该种投诉称为DMCA投诉。

 

2.  DMCA投诉内容

著作权人在发现第三方剽窃、抄袭自己的著作权作品后,可以立即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删除通知,但是对于通知内容,需要包含以下内容:

 

(i)A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 of a person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owner of an exclusive right that is allegedly infringed.

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之签名(电子/手写)

(ii)Identification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claimed to have been infringed, or, if multiple copyrighted works at a single online site are covered by a single notification, a representative list of such works at that site.

被侵权之著作权作品之陈述

(iii)Identification of the material that is claimed to be infringing or to be the subject of infringing activity and that is to be removed or access to which is to be disabled, and information 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permit the service provider to locate the material.

被投诉网站之侵权内容陈述及可以方便网络服务提供者找到侵权网页的信息

(iv)Information 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permit the service provider to contact the complaining party, such as an address, telephone number, and, if available, an electronic mail address at which the complaining party may be contacted.

著作权人必要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邮箱等

(v)A statement that the complaining party has a good faith belief that use of the material in the manner complained of is not authorized by the copyright owner, its agent, or the law.

著作权人善意声明,即其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其著作权作品的声明

(vi)A statement that the information in the notification is accurate, and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the complaining party is authorized to act on behalf of the owner of an exclusive right that is allegedly infringed.

著作权人真实性声明,即所述信息皆为真实准确,否则将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商之责任豁免情形

 

1.  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商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才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据DMCA可知,网络服务提供商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电信服务提供商;二是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无论何种提供商,均需遵守DMCA规定。在遵循一定条件下,网络服务提供商即可通过适用如下四种“避风港原则”中的一种或几种来免除连带的侵权责任:

 

a.  Transitory Digital Network Communications(临时性数字网络通信)

该避风港原则主要供上述的“电信服务提供商”适用,即专门从事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司。其只是相当于数据中转站,负责实时传输、处理数据,所以无法做到对数据内容进行筛选和核查;

b.  System Caching(系统缓存)

主要指通过存储用户访问页面的历史信息,当用户重复请求访问某一网页时可以直接根据历史信息响应本次访问请求来提升频繁访问网站用户的速度;

c.  Content storage(内容存储服务)

主要指托管网站或供用户发帖的论坛等;

d.  Information locate tools(信息定位工具)

主要指搜索引擎和信息分类网站等。

 

2.  关于避风港原则之具体适用情形

根据DMCA§512(n)条规定,网络服务供应商可能同时适用一个或几个避风港原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定。总的来说,上述四种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a.  适用四种避风港原则的共同前提

 

1)  首先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指定代理人,并在网站上进行标注,以及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

所谓的代理人,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指定专门人员来接受并处理DMCA投诉事宜,该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公司部门或是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将代理人信息在美国版权局进行备案,并将联系方式公布于网站之上。

该代理人的备案信息可以在美国版权局进行查询。如下为美国知名的网络服务提供商Digital Ocean,Inc在美国版权局登记的代理人信息。

2)  承认并适用重复侵权政策

 

DMCA中关于重复侵权的行为有着相应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特定情形下对反复侵权行为的用户可以终止提供服务。

 

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在网站上明示此种声明。如下为知名的验证码服务商hCaptcha制定的重复侵权政策,其声称对于被多次投诉的重复侵权用户,其可能会向该用户发送预警,并通过强制用户登录账户、联系网站服务商等方式来让用户知悉并确收这些预警;此外,其也有权对重复侵权者终止服务等。

b.  适用四种避风港原则的具体要求

 

1)  临时性数字网络通信

 

这一类避风港原则适用主体主要为电信服务提供商等,要求其仅仅提供互联网传送、接入等服务,而且是用户对需要传送的内容进行筛选,并非电信服务商,且其也并未对传送的“内容”进行修改等。

 

2)  系统缓存

 

这一类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主体主要是需要缓存用户历史访问信息以提升用户重复访问历史网页速度的网站,要求涉嫌侵权的内容并非出自于网络服务提供商,而是出自于用户,而且第三方用户在该网络服务提供商系统中请求访问网页信息、涉嫌侵权内容是自动被存储及处理,未经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任何修改等等,此外,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DMCA移除通知后,应立即移除或断开链接等。

 

3)  内容存储服务

 

这一类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主体最为广泛,为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论坛网站、聊天室等等,要求其并不知晓侵权行为、没有从中盈利、立即对侵权内容采取行动等等,此外,还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遵循DMCA通知-移除机制,即在收到DMCA移除通知后立即移除侵权内容或屏蔽链接,(非强制)向用户发送关于反通知规则等。

 

4)  信息定位工具

这一类避风港原则主要为搜索引擎、信息分类网站所适用,要求其并不知晓侵权行为、没有从中盈利,以及在收到DMCA移除通知后立即对侵权内容采取如断开链接等行动。

 

    由上可知,每一种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和要求均有所不同,对于电信服务提供商这一类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其并未被要求采取行动;而对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均要求在收到通知后采取必要行动。

 

但是,针对第三种避风港原则,还额外涉及到了“反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规定。

 

具体而言,其要求适用于该种原则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通知后a)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投诉人情况;b)如若接到被投诉人提交的“反通知”,应立即通知投诉人,并且告知其会在10个工作日内恢复网页正常使用;c)在10到14个工作日内恢复被限制的网页内容或恢复网页正常访问功能,除非在此期间接到反通知的投诉人已经向法院起诉。

 

所谓的“反通知”规定,是为了防止投诉人错误或欺骗性投诉网站内容,导致没有侵权的被投诉人利益受损。因此,如果被投诉人在接到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的DMCA投诉通知后,如若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可以尽快回复“反通知”。对于反通知的具体内容,根据规定,应该包含如下要点:

 

(A)A physical or electronic signature of the subscriber.

被投诉人之签名(电子/手写)

(B)Identification of the material that has been removed or to which access has been disabled and the location at which the material appeared before it was removed or access to it was disabled.

被处理掉的内容之阐述,以及在网站中的具体位置

(C)A statement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the subscriber has a good faith belief that the material was removed or disabled as a result of mistake or misidentification of the material to be removed or disabled.

被投诉人人真实性声明,及所述信息皆为真实准确,否则将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D)The subscriber’s na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and a statement that the subscriber consents to the jurisdiction of Federal District Court for the judicial district in which the address is located, or if the subscriber’s address is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any judicial district in which the service provider may be found, and that the subscriber will accept service of process from the person who provided notification under subsection (c)(1)(C) or an agent of such person.

被投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地址、电话,以及同意诉讼管辖或域外送达,也同意配合投诉人提起诉讼后的相关法律程序文件的接收等。

 

    由此可见,适用不同避风港原则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所要承担的义务轻重有所不同,而DMCA在保护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同时,也给了被投诉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当然,反通知看似发出即可恢复网站内容,但是被投诉人在提交反通知前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真正有侵权行为,如果是的话,那么可能将被卷入后期由投诉人提起的诉讼之中。

 

    所以就笔者目前处理的案子而言,因为该国内公司的确有明目张胆的侵权行为,所以推测其并非真的会为了一个网站而背负发送反通知所带来的“美国审判、中国执行”的严重后果和赔偿金。

 

 总结

 

DMCA虽然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并为尽职尽责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豁免了侵权责任和赔偿义务,但是在细节问题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DMCA移除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的时间限制为多少?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收到通知并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时是否会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在知悉侵权行为并立即自行删除侵权内容后其网站是否还会被中止提供服务?就上述问题而言,各大服务商在实践中的做法皆为不同。就第一个问题来看,本案在提交投诉后等待将近1个月(两次邮件投诉、一次网站投诉)才暂停访问该侵权网站,而根据笔者了解,有的服务商可能在3~7天就会立即断开链接;关于向被投诉人转发DMCA通知及告知有发送反通知权利这一点,有的服务商会立即告知,并给予被投诉人自行删除侵权内容的机会以及向被投诉人充分阐述反通知机制,有的则直接采取行动且不会告知救济途径。毕竟DMCA对于上述情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此有着充分的自由决定权,会根据企业自身习惯和制定规则去进行操作。无论如何,避风港原则自制定实施以来至今,也确实为著作权人打击侵权行为提供了便捷途径,同时“反通知”规则的制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恶意投诉对被投诉人带来的损失,希望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能够制定相对明确的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处理制度,让意图使用域外服务器从事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无处可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