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2日,融合网|DWRH.net代理ip 获取小编看到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迈科智能”)正式对外发布一则标题为《迈科智能: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以下为该公告的全文——Nagravision SA(以下简称“耐瑞唯信”)因著作权侵权纠纷在美国和香港两地法院对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全资子公司迈科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为“公司”)提起诉讼。 公司现将有关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第一部分 美国诉讼情况 一、代理ip 获取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年8月6日;2016年12月2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美国德州南区(休斯敦)代理ip 获取联邦地方法院(以下简称“地方法院”);美国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上诉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美国德州休斯敦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美国诉讼原告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NagravisionSA。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不详。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HaganNoll&BoyleLLC。 4、 其他信息:无。 (二)美国诉讼被告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迈科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缪克良。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Carl W. Oberdier, OberdierRessmeyer LLP。 4、 其他信息:代理ip 获取本案还有其他与公司代理ip 获取无关的被告。 (三)美国一审诉讼基本案情: 原告耐瑞唯信是一家总部位于瑞士的公司,主要向国外卫星的电视节目供应商提供加密技术产品和服务。2015年8月6日,耐瑞唯信以美国的两部法案《千禧年数字着作权法案》以及《联邦通讯法案》为依据,向地方法院主张公司和其他被告向南美洲销售卫星接收器(即机顶盒),并且运行互联网密钥共享(“IKS”)服务,从而规避耐瑞唯信提供给其南美的客户的加密技术,进而使南美用户能免费收看到采用了耐瑞唯信加密技术的付费电视节目。另外,耐瑞唯信还主张公司2012代理ip 获取年向美国经销商出售了少量机顶盒,而这些机顶盒“能够规避耐瑞唯信的加密技术,获得DISHNetwork公司制作的电视节目,DISHNetwork系耐瑞唯信的客户。” 2016年8月18日,地方法院在未举行庭审的情况下,针对公司作出了缺席判决。 (四)美国诉讼一审缺席判决结果: 1、公司向耐瑞唯信赔偿共计101,851,800美元。此赔偿数额的依据是,耐瑞唯信主张其发现了509,259个位于南美的IP地址使用了IKS服务,构成509,259次侵权,按照每一次侵权行为赔偿200美金计算,总计赔偿金额为101,851,800美元。 2、禁止公司及其员工、代理人等从事侵权行为,包括对于侵权产品的生产、组装、销售等。 (五)代理ip 获取公司申请撤销缺席判决及地方法院的裁判结果: 在获知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缺席判决后,公司于2016年10月 18日向地方法院提出动议,请求法院撤销缺席判决并驳回耐瑞唯信的起诉(下称“撤销动议”)。 公司主张地方法院对公司不具有对人管辖权,且对耐瑞唯信的主张也不具有对事管辖权;而且,公司只是曾向美国加州出口过少量产品,但从未在德州(地方法院所在地)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因此公司承认加州法院对其具有管辖权,主张德州地方法院所作出的缺席判决无效。 另外,公司还代理ip 获取主张法院应当撤销缺席判决,允许公司对实体指控进行抗辩。公司否认从事了任何软件盗版行为,还提交了一系列证言和书面证据。公司主张其并未被有效送达,而且耐瑞唯信计算损失所主张的509,259个IP地址中一半以上都不在南美地区,而是在欧洲、非洲、中东和亚洲地区。 2016年12月6日,地方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公司的撤销动议。 (六)公司的上诉主张及上诉法院的裁判结果: 在获知该裁定后,公司积极上诉,并于2017年2月7日向上诉法院提交了下述上诉意见,主张地方法院的判决无效: 1、地方法院在驳回公司提代理ip 获取出的法院缺乏管辖权这一主张时错误地适用了更高的裁判标准。 2、公司从未在德州(地方法院所在地)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地方法院缺乏对被告的对人管辖权。 3、原告并未在美国从事经营活动,也没有为美国的电视节目运营商提供过反盗版服务,所以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4、原告所依据的经营活动发生在南美,而其所依据的美国法律,即《千禧年数字着作权法案》和《联邦通讯法案》皆不适用于域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因此法院缺乏对事管辖权。 5、对被告的送达有瑕疵。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代理ip 获取告进行送达,送达方式不符合《海牙送达公约》以及上诉法院的判例要求。 上诉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双方主要围绕着地方法院是否对案件具有对人管辖权这一争议展开了辩论,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主要观点与上诉意见中的一致。 2018年2月7日,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 (七)下一步举措 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法律手段,依法合规主张自身权益。公司已决定在美国申请上诉法院对判决进行复审,在必要的时候甚至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第二部分 香港诉讼情况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年9月5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香港高等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香港。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香港诉讼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NagravisionSA。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不详。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EugeneLow,HoganLovells。 4、 其他信息: 无。 (二)香港诉讼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 迈科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连同被告一,以下简称“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缪克良。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PeterBullock,King&WoodMallesons。 4、 其他信息:本案还有其他与公司无关的被告。 (三) 香港诉讼基本案情: 1、2016年8月18日,美国德州南区(休斯敦)联邦地方法院裁定耐瑞唯信获得缺席判决(案件编号:4:15-cv-00403),判决公司向耐瑞唯信支付101,851,800美元赔偿。 2、2016年9月5日,为了执行上述美国判决,耐瑞唯信向香港法院申请各项临时禁制令。 3、2016年9月23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各项临时禁制令。 2016年11月17日,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香港法院对公司并无管辖权,案件应交由珠海法院审理。 4、针对上述事项,香港法院于2018年1月16至19日听取了双方的口头辩论。香港法院尚未就此作出裁决。 5、代理ip 获取由于香港法院并未就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决,公司目前无须提交抗辩书。 (四)香港诉讼的请求: 耐瑞唯信依据美国判决和相关法例,请求公司向其支付101,851,800美元赔偿,并禁止公司及其董事、员工、代理人等进行侵权行为。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目前香港法院并未就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决。 第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部分 本次公告的代理ip 获取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一切正常,该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依法合规主张自身权益。 该判决在中国无法获得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代理ip 获取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判决、裁定要符合相关条件,包括:该判决应为外国法院作出的终局的有效的判决或裁定;根据适用的外国法,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适用的外国法,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具有公正性、合法性,如对被告进行了有效送达、给予被告听审的机会;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是否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 由于中美两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因此,中国法院不存在根据条约承认和执行本案美国判决的义务,该判决不会依据条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此外,在实践中,中国法院依据互惠原则对美国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案例甚少。 第五部分 备查文件目录 一、美国诉讼文件 (一) 一审缺席判决书; (二) 上诉意见书; (三) 二审判决书。 二、香港诉讼文件 (一) 香港法院颁布的若干临时禁制令。 珠海迈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2日
相关文章:-----------------
------------------
行业交流、合作请加:im52dtv
投稿请发至:[email protected]
数字电视开发网官方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