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飞鱼 ip 代理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3月22日,捷豹路虎在其官网发布了陆风X7车型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抄袭路虎揽胜极光,而被判决立即停止制造及销售。
该案除了引发了汽车行业及消费者的空前关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标志性意义。
事实上,除了因车型外观产生的纠纷外,早在2006年,因陆风的英文商标“LAND WIND”与路虎的“LAND ROVER”极为相近,路虎即向欧盟提交了商标异议。而目前国内江铃汽车的两件“LAND WIND”商标中也有一件仍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中。
2014年陆风X7首发,由于其与路虎揽胜极光具有一定的相似度,引起业内飞鱼 ip 代理及消费者热议。飞鱼 ip 代理江铃汽车在陆风发布前便对该车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6.5)。在该外观设计于2014年4月23日授权后,路虎便于2014年07月25日对其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就此两家汽车厂商在中国开始了持续近5年的纠纷,包括专利无效及著作权侵权、飞鱼 ip 代理不正当竞争纠纷,过程如下图所示:
江铃汽车面对路虎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后,立即对路虎的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且先一步将路虎专利无效。无论最后己方专利是否无效,对方均无法以专利权侵权为由起诉。
路虎在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后,事先/飞鱼 ip 代理第一时间从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角度着手,并将销售方作为共同被告,将案件交由朝阳区法院管辖。根据管辖权异议裁定中内容推测,路虎公司系将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分为两案起诉。笔者认为路虎公司此举系为防止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互相产生不利影响,故将二案分开。
以不正当竞争角度起诉的难度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举证责任及条件较高,一是要求举证“揽胜极光”达到知名/具有一定影响,路虎举证责任较大;二是难以证明购买者混淆。由于汽车价格高昂,飞鱼 ip 代理购买者在购买时,会对汽车施以更强的注意力,很难想象会有人要买路虎结果错买成陆风的情况发生。以著作权侵权角度提起诉讼也存在一定障碍,一是揽胜极光是否能够构成作品,以及何种作品。由于未见到路虎在著作权侵权案的起诉状,不明确其将揽胜极光作为何种具体作品类型,但笔者认为可考虑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四条规定的“美术作品”主张著作权;二是由于汽车设计本身需要满足功能性,如都要符合流体力学的类似曲线,在此情况下涉及实用部分和艺飞鱼 ip 代理术部分能否分离的问题;三是在路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后,即便揽胜极光构成“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保护范围是否受限的问题。
二、工业产品飞鱼 ip 代理并存多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工业产品设计的保护主要以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为主,以不正当竞争(不讨论商业秘密)为补充的保护方式。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在保护对象、权利内容、获取前提、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下面笔者将对在同一件产品上并存多种知识产权权利的效果及问题展开论述。
1、同一载体上是否能够并存多种知识产权权利。
首先,我国法律未对同一载体上同时存在两种或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作出禁止性规定;其次,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对于同一载体所保护的客体并不相同,如带有独特造型(非功能性质)和图案的桌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带有类似或相同造型及图案的桌子设计,著作权则保护的是其中由线条及颜色搭配而成具有独创性的图案的表达,而在该桌子在使用较长时间取得显著性后申请商标,商标权则是保护该桌子与商品提供者之间建立的对应关系及识别来源功能;最后,飞鱼 ip 代理目前法院在实际判决中的观点也均认可,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种客体上可以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1]
[1](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
2、同一载体上并存多种知识产权带来的有益效果
如上所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不同,所以并存多种知识产权对于产品的保护更为完善,不同权利之间可以起到弥补作用。例如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法阻止他人对于侵权产品的“使用”,而通过著作权则可以弥补这一点。专利产品在售出后即权利用尽,无法控制“转售”行为,但如果产品提飞鱼 ip 代理前已注册为立体商标,则能够以商标权禁止他人转售。
3.同一载体上的不同知识产权权利是否会因为一种权利失/无效导致失效
虽然如上所述,不同知识产权权利系为了保护不同客体,但在实践中,各权利所保护的客体并非绝对的泾渭分明,多种权利并存的情况多为实用艺术作品,既满足外观设计要求,又满足著作权的“独创性”标准,并且可在工业上重复生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条规定成员国可对实用艺术作品专门立法,没有专门立法的,以著作权进行保护,保护期限不得低于25年。即权利飞鱼 ip 代理人可以选择用外观设计专利或著作权进行保护。而目前实务中对于在外观设计过期或被宣告无效后(如本案路虎外观设计专利被无效),是否还能主张著作权存在较大争议(由于篇幅所限,不再阐述学界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保护存在交叉情况,但不可否认二者在保护客体上并不相同,不能仅因部分的交叉而直接将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等同,所以在外观设计专利无/失效后,著作权并不因此失效。
4、在外观设计专利失/无效后,著作权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交叉保飞鱼 ip 代理护的部分是否受限问题
虽然著作权并不因外观设计专利失/无效而失效,但著作权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交叉保护(尤其是工业再现行为)的部分应当受限。原因如下:
(1)《伯尔尼公约》中对于实用艺术品保护期限规定为不少于25年,而非死后50年,即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不能等同。
(2)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优先性。现实中,在可选择的情况下,权利人基本会选择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试想如果仅依靠著作权进行保护,那么他人独自开发与之类似的产品并不会侵犯著作权。而外观设计专利保飞鱼 ip 代理护则不存在此种困扰,在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后,无论是抄袭还是独自研发,只要与权利人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便构成侵权。虽然选择著作权获得保护的期限较长,但由于一件产品在市场上的生命周期并不长,权利人相较之下更关心的是保护力度。虽然如上面提到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法控制“使用”行为,但是仅“使用”并不会对权利人带来直接经济上的损失。即在能够选择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权利人通常会优先选择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
(3)权利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对飞鱼 ip 代理保护期限及后果有充分的了解。专利权系以公开换保护,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寿命”只有十年,十年后就应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使用。如果在外观设计专利过期后,对著作权交叉保护部分不做任何限制,则相当于变相延长“寿命”,导致实际上外观设计专利并未进入公有领域,架空了以公开换保护的专利秩序。
(4)权利人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垄断销售中获得了足够的经济回报,如果支持权利人对交叉保护部分要求支付版权费,难谓公平、合理。
(5)在限制范围上,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外观设计飞鱼 ip 代理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主要支配的系工业产业用途,在外观设计专利过期后,著作权中对工业用途上的保护(工业再现行为)应当受到限制,同时对于非工业用途但与工业相关的权利应受到限制,如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在外观设计专利无/失效后,应对著作权保护范围进行限制。
三、总结
如果路虎在著作权案件中获胜,上述讨论的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后著作权保护范围受限问题,笔者认为是此次江铃汽车在著作权侵权二审中可采取的策略之一。同时,若路虎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获胜,即法院认定揽胜极光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在此情况下实际上承认了揽胜极光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基本相当于揽胜极光具备了立体商标的功能。但是,目前实务中能够将汽车车型作为立体商标获准注册绝非易事,国内对于立体商标的核准较为谨慎,对于显著性要求较高且汽车产品的外观与其本身的功能直接相关,本身缺乏固有的显著性,需要通过长期使飞鱼 ip 代理用及宣传才能获得显著性。如在大众诉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为汽车造型的各面视图,指定使用在不属别类的机动陆地车辆…等复审服务项目上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功能,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2]。知名商品特有/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类似于未注册商标,对其保护相较注册商标应当予以更严苛的标准。若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认定揽胜极光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则其认定标准可能与目前立体商标行政程序中的审查标准存在出入。除此之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也存在以不正当竞争对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进入公共领域的部分进行重复/过度保护的问题,亦是江铃汽车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二审中需考量的因素。
路虎在专利被无效的情况下,结合专利无效程序,利用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角度切入,最终赢得了一审,对企业知识产权成果保护予以启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成果保护意识,防止如路虎因疏忽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致使专利被无效的情况发生。我国法律体系提供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种方式供企业选择,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在维权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再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维权及策略,这也是律师需在案件过程中视案件情况作出专业选择。
[2](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78号
作者简介曾祥坤 律师/专利代理师
合伙人 成都办公室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不正
当竞争等
张子伟 成都办公室
实习律师/专利代理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