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代言被罚722万,景甜会被列为“劣迹艺人”吗?

  未经核实,

  就敢夸好?

  明星代言,

  绝非“拿钱说话”!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演员景甜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722.12万元。经查明,其代言的“果蔬类”食品为普通食品,景甜在应知法律法规规定普通食品不得进行治疗、保健等功效宣传,且未经有效途径对代言商品有关功效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仍以自身名义和形象在广告中宣称代言商品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目前,景甜已公开回应并致歉。

  现如今,部分商家推广

  非常依赖明星代言人的“光环”。

  明星大力推广,

  消费者信任感叠加。

  但事实上,

  明星代言“翻车”却屡屡发生!

  出现问题后,致歉就能免责吗?

  明星代言有哪些限制条件?

  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

  专业解读!

  明星代言“翻车”,一句道歉就能免责?

  如果明星代言时,未深入了解所代言的商品、服务等合法性,未亲身使用商品或未接受过服务,当代言产品出现问题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1条第三、四项规定,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明星代言人发布的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相关规定,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明星代言时明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明星为自己的产品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明星代言“翻车”不能靠一句“道歉”就撇清责任。如果想证明自身尽到了核查义务,必须拿出事实依据提交给监管部门,如明星对产品使用情况记录、代言前对对方公司的考察记录等信息。

  代言“翻车”后,明星会被列为“劣迹艺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同时,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演艺人员不得出现“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行为。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一)进行批评教育;(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明星代言产品有哪些义务与限制条件?

  明星代言产品的行为,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该行为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相关从业规范自律管理制度。

  具体来讲,明星在代言产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明星作为在某个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或团体,其一言一行均对社会公众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明星代言时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更加注意审查品牌、产品、广告等是否真实合法、是否遵守正确导向,代言行为须符合社会公德及传统美德。二、明星代言产品时,应当准确判断自己是否有从事该代言活动的资格条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代言商品、服务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三、代言产品广告发布期间,明星也应对自己所代言的产品质量、平台商业模式等关注、追踪,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阻止、中断合作。

  并不是所有产品给钱就可以代言,明星代言也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一、代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二、代言广告的内容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等。三、不得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做广告。四、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消费者因信任购买明星代言产品,出现问题后如何维权?

  在购买产品前,不能仅因明星代言就盲目下单,还应注意看产品广告是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如在宣传中用到“最好”“最佳”等词汇,或违反规定给烟草、药品等管制商品做广告等,要谨慎购买。另外,还要注意核实相关商品及服务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出现了问题,消费者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一、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协予以调解。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请求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经营者、代言明星等主体赔偿损失。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法治微评:明星违法代言,不该由消费者买单!

  近年来,明星代言“翻车”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问题层出不穷。从无食品安全资质的保健产品,到涉嫌虚假宣传的厨卫用具,从因违规招生被处罚的教育机构,到动辄涉案资金破亿、频频爆雷的网络投资平台……一波又一波“韭菜”倒在了偶像的“刀下”。

  为何?诱惑大于代价!明星头顶光环代言,不该赚钱时冲在前头、翻车时躲在后头,忘记了敬畏法律、爱惜羽毛、掂量得失。

  有网友调侃,明星代言翻车“应对三部曲”——道歉、解约、下次注意。显然,道歉是远远不够的。明星代言绝不是简单的“你给钱我宣传”的关系,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代言的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性往往要大于一般的虚假广告,因此更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广告代言活动,自律尽责履行代言责任,切实履行文艺工作者社会责任,当好“第一把关人”,努力创作品质优良、内容真实合法的广告代言作品。这既是呵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也是保护长久以来的信任者和粉丝。

  说到底,明星任性代言的代价,不该由普通消费者买单。有关部门也应立足职责,依法加强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廓清行业风气,健全消费者维权渠道,让维权者的合理维权诉求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解决。

  作者|刘丹 李一鸣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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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