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消息,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因对保险代理人缺乏严格管理、内控管理不健全,被宜昌银保监分局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以下为宜昌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宜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原文: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亚栈路与沿江大道交汇处福江铭座24楼
主要负责人:李小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宜昌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西陵区支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西陵区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对保险代理人缺乏严格管理,内控管理不健全
冉某飞于2018年7月12日至2019年6月27日在中国人寿西陵区支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2021年7月20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认定冉某飞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中国人寿西陵区支公司作为冉某飞日常行为管理的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人的日常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和有效管理。冉某飞作为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骗取客户信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反映出该支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健全。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截图、保险代理合同解约申请书、相关客户保单贷款及保险金支取的业务系统记录、询问笔录、中国人寿宜昌分公司关于销售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情况说明、相关制度文件、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国人寿西陵区支公司内控管理不健全,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西陵区支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5月27日
.appendQr_wrap{border:1px solid #E6E6E6;padding:8px;} .appendQr_normal{float:left;} .appendQr_normal img{width:74px;} .appendQr_normal_txt{float:left;font-size:20px;line-height:74px;padding-left:20px;color:#333;}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责任编辑: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