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评论_“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阻断风险下渗低龄人群

  □蒋璟璟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央视)

  出台专门《办法》,自上而下系统化推动对未成年文身治理,如此高规格本身就传递出丰富信息。从中不难读出,未成年人文身的体量之大和危害之甚,已然到了刻不容缓必须正视的地步。这一“潜台词”与公众的主观感受是一致的,近些年来文身在低龄群体中的流行化,确乎是在加速成势。

  文身作为彻底的舶来品,在本土语境下的漫漶,时间并不长。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要文身图案不违背公序良俗,便是无可厚非的。与之相较,未成年文身,则完全是另一个问题。一般认为,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身体也未完全发育,其价值体系和审美偏好并未真正定型,过早地、轻率地文身,风险更大,更容易造成长期伤害。

  从法理角度审视,未成年人拥有身体权,包括对身体的有限支配权。这种“有限的身体支配权”,完全可以衍生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理据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这与“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整容”是道理相通的。须知,文身与“微整形”并无太多本质区别,两者可以视作一种“侵入式手术”,都是会产生皮肤创伤和感染风险的。有鉴于此,对之全面收紧、审慎监管,无疑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之举。

  未成年人的文身,更多是一种故作老成的仿拟。那些各型各款的文身图案背后,未必有多少根深蒂固的信仰,未必有多少刻骨铭心的记忆,有的只是一种“姿态性的虚张声势”。毋庸讳言,此类“少年社会人”,在小伙伴圈子里,是会引发不安,是会产生不良示范的。年少气盛,争强好胜,文身于是乎变成了逞勇斗狠的意气用事。一旦入坑,也便很难出得来了。

  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是个系统工程,除了规定机构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之外,同样需要引导未成年人学会更多元的情感表达。毕竟,那些文身所承载的“图腾”“印记”和“缔约”功能,完全可以有更有意义、更健康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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