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强奸罪作为保护女性权益的罪名,其表面看起来十分简单,但在实践当中却常常出现千奇百怪的情况,不久前发生在沈阳市的案件即是这样一个例子。
2021年1月,蒋某和交往多年的男友齐某分手。当年四月,由于蒋某离职后没有地方住,齐某主动邀请蒋某前往自己的空房子居住,蒋某随后表示自己会付租金后同意,并搬进屋子。
2021年5月20日晚,齐某与蒋某吃饭饮酒后来到了蒋某居住小区。蒋某起初拒绝齐某和其一起上楼回家,但后来齐某保证自己会离开,二人遂一起上楼。
进入房间后,齐某反悔,欲与蒋某发生性关系。期间蒋某激烈反抗并以报警相威胁,但齐某不为所动,仍撕扯其衣物强行与蒋某发生了性关系。
5月21日上午,蒋某当着齐某的面报警称自己被强奸,齐某则仍不以为意,以为对方不过是开玩笑。随后警方赶到,在案发现场将齐某当场抓获。(由于其主观动机不是为了投案,其最终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令人没想到的是,该案被移交起诉后,女子蒋某又感到了后悔。其向法院递交谅解书,称自己与齐某恋爱多年,二人感情较好,希望能与其结婚,故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对齐某的处罚。
事实上该案中的情况在强奸罪相关案件中并不少见。究其本源,是因为强奸案件大多是熟人作案,与受害者有着密切的联系。部分受害者会出现在报警之后情绪平复又后悔的情况(事后宽恕)。
甚至在部分案件中,女子起初不知道谁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而报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又表示即便自己清醒也愿意与其发生关系的情况,希望不要对其处罚(事后同意)。
如在零几年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女子与两名男性朋友外出吃饭后醉酒,与其关系较为亲密的朋友甲将其送回宿舍并趁其不能反抗实施了强奸行为。甲走后乙亦来到女子住处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发现后被警方抓获。但在调查过程中女子一直希望警方能撤销甲的案件,只起诉乙,并称自己是心甘情愿的。
事实上,此种特殊情况(被害人事后同意)在司法实践中毫无争议,自然统统会以强奸罪既遂一并处罚,但在理论界却争议很大。此情况的争议问题主要在于,在被害人事后同意的情况下,刑法再对所谓的犯罪者进行处罚还是否有司法价值?
对此问题,目前国际国内的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刑法犯罪不同于民法,除了个人的价值还有社会的法益在其中。对于个人的法益部分,他可以如同民法一样由其自由决定,因此对于愿意谅解犯罪者的案件应当从轻处罚。但对于社会法益的危害个人无法决定,犯罪者造成的损害也无可挽回,因此被害者的意见无法阻止司法机关提起公诉,必须对其进行定罪。
但在认同要对犯罪人进行定罪后,对于强奸罪的事后同意又衍生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即在事后同意的情况下,犯罪人的强奸行为是否还能构成既遂?
首先可以看到,强奸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在该定义中目前我国主流的司法观点明显更偏向于后半段,即以性行为完成为既遂。但有部分学者提出,本罪本是为保护女性性权益设置,因此在该定义中“违背被害人的意愿”显然是不可忽视的条件。
而在事后同意的情况下,犯罪者在犯罪时根本无法达成“违反被害人的意愿”这一条件,其犯罪属于既遂不能的情况,对于这一部分案件的犯罪者应以强奸罪未遂从轻处罚。
而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件中,本案最终齐某虽然获罪,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有真正的坐牢,可见对这一类案件的判决亦受到了部分此类观点的影响。
对于这类事件大家怎么看?你认为在此类情况下还要处罚犯罪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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