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十三条中的“上缴同级财政”修改为“上缴国库”。
二、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印制的罚款票据”修改为“制发的专用票据”,将“上缴财政”修改为“上缴国库”。
三、对《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的修改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制发的罚款收据”修改为“制发的专用票据”,将“上缴财政”修改为“上缴国库”。
四、对《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证件”修改为“执法证件”。
五、对《大连市旅游条例》的修改
将第五十四条中的“第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大连市旅游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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