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克江_科创金融建设的突破性环节——IP金融_洞见

金融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持,重要的是加快金融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知识产权(IP)金融。未来,IP金融应该成为我国科创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朱克江认为,发展IP金融,实质是要建立面向商业化、货币化的专业管理制度,构筑创造知识产权金融体制,利用激活知识产权的金融方法,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和经济收益,形成知识产权创造、利用、投资及收益的良性循环。

朱克江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对科技公司而言,最核心的资产是其所拥有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通常,在知识产权领域能够产生商业业务的,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与援助、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知识产权组合及授权、防御性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基于货币化的知识产权金融等。其中,知识产权(IP)金融是最薄弱的环节。

随着当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作为科技实体最重要的标的资产,知识产权变得越来越重要。

超越过去对知识产权的传统理解,一个知识产权创造的完整过程,不只是将创新成果变成一种价值权利,以此生产、销售科技产品,为社会创造经济价值。

同时,还可以把这种权利转化经济效益,即从知识产权本身直接获得融资和货币化收益。实际知识产权活动中,也不是所有专利都能用来实施制造生产的,许多可以交给市场进行投资运营,这给持有IP的科技公司融资打开新的通道。

金融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持,重要的是加快金融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知识产权(IP)金融。未来,IP金融应该成为我国科创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

发展IP金融,实质是要建立面向商业化、货币化的专业管理制度,构筑创造知识产权金融体制,利用激活知识产权的金融方法,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和经济收益,形成知识产权创造、利用、投资及收益的良性循环。实现这一目的,需切实把握构成IP金融的几种要素和方式。

01

IP资产化金融

长期以来,我们对创新经济的理解,总认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就是工厂、设备等有形资产,实际今天的企业特别是科技公司,80%以上价值是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

科技的重要,关键不在作为载体的企业自身,而在作为核心、具有创造价值的知识产权。正常商业活动中,科技企业不仅生产和销售体现知识产权的产品,也可以保留和出售自己的知识产权。

当企业破产退出时,其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回收债券的核心资产,通过转让或拍卖方式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随着交易市场的扩大,IP资产的这种特殊价值越来越得到金融投资者的重视。

IP资产化金融的基底逻辑,是认为知识产权可以与企业分开,成为一种可独立交易的资产。

一般情况下,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多数难以体现在公司账面上。IP资产化金融就是独立评估企业的IP价值而不是整个企业,结合抵押金融、证券化等典型金融手段来实现融资。

其中,IP的售出并回授许可(SLB)是资产化的最基本金融方式。这种方式下,企业通过向市场出售IP资产,获得收入融到资金。当企业在出售或转让了IP之后,为了维持生产运营,需要获得IP买入方的许可,得以继续利用IP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经过一段时间后,企业可能需要再次回购这一IP。

在这种SLB方式中,IP购买者的收益包括来自许可IP使用权期间对许可费的收取,还有过后将IP返售给原有IP持有企业收回的本金。同时,IP购买者还可以将获得的IP再授权给其他需求者,从而创造额外许可收入,并可与原持有企业进行分享。

对科技企业来说,融资方式拓宽了,除了向银行等进行借贷外,还能运用持有IP通过SLB形式进行资金筹措。这种资产化方式既保持了对IP的实施权益,又通过IP购买者的其他对外许可,获得额外收益。

这里,科技企业对IP创造和利用的目的及用途发生了根本改变,IP不再只是科技公司的一种竞争保护手段,而且作为独立资产还可以获取更多的直接收益。

02

IP商业化金融

这是近年来IP金融实践中备受关注的一种形式。当前,全球基准利率水平走低,股票和债券市场收益率下降,资本市场对另类投资的关注升高。

其中,对知识产权投资的IP商业化金融,作为新颖投资品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风向。

随着IP资产化发展,资本市场的投资对象由科技企业逐渐转向IP本身价值,这跟以往天使、风险等创业投资支持科技企业的角度视野不同。虽然这些创业投资也会在意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但主要还是整体评估企业的技术能力与商业运作能力。

IP商业化金融则是将IP资产看作与企业完全分开且独立的投资对象,属于更高程度的IP资产化阶段。

这种商业化模式,主要是通过侵权诉讼、授权、标准专利池、IPO以及M&A等多种方式获取收益并减少自身风险。从趋势上看,投资者对这种方式的接受程度可能会更高些。

比较IP资产化金融主要基于IP本身收益为担保的特征,IP商业化金融则是基于计算专利许可费的评估能力和IP专门管理运营公司的市场运作能力。实际上,就是先看IP能值多少钱,然后再看谁来运作并获得这些钱,最终让投资者决定值不值得投资。

IP商业化金融,主要是凸显金融资本对IP资产的投资。这种投资多数是以IP基金形式出现。参加IP基金的可能是各类基金所代表的财务投资者,也会有科技实体企业代表的战略投资者。这种基金直接管理IP商业化或委托IP专业管理企业进行运营。

在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一些开展IP商业化金融的成功案例,其基金投入方式,有“攻击性IP基金”,即利用筹集资金经过专门运营公司买入IP,再通过诉讼方式获得赔偿或许可费收入;

还有“防御性IP基金”,即体现某种策略性主张,通过IP的战略运营形成能提高IP组合价值项目的平台基金。

以基金为投入方式的IP商业化金融,将IP作为独立投资对象,实际表现出一种替代投资性质的金融方式,它追求IP本身创造的收益,与企业借贷行为的那种传统信用融资有很大差异。

在这种金融结构中,IP商业化活动既可为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也使企业投资者获得IP保护(使用权许可、防止诉讼等)以及参与收益分成。

03

IP证券化金融

资产证券化(ABS),是以资产所能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通过发行证券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证券化的典型特征就是将某种固定的资产转化为具有显著流动性的资产。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以IP为标的资产,将原本非流动的知识产权引入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可流通证券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方式,完全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

这种方式,从区域看多活跃在美国等成熟的资本市场,从品类看多集中在像音乐作品、商标以及药品专利等可评估现在和未来现金流的方面。随着市场培育和科技发展,正在逐步扩大到其他更多的领域和地方。

理论上讲,能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是那些具有财政性价值的所有资产,其对象不仅当前能产生现金流,而且未来发行的债券也要产生现金流。

知识产权只有在能够产生现金流或存在未来可预测的现金流情形下,才能在经济层面成为IP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这种资产通过实际转让或信托方式等真实交易行为实现,其回收和支付都已与原来资产持有者相分离。

其基本的交易结构是:

● 证券发起者挑选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将其组成IP资产池,出售或信托给特设载体SPV;

●然后,SPV对受让的IP进行加工、信用增级,使标的资产达到一定质量和信用等级,再通过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安排,以标的资产为支撑向投资者发行IP证券;

● 最后,SPV将证券所募资金对价支付给发起者,将标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投资收益支付给IP证券持有者。

对科技企业来说,以这种方式融资,与基于企业自身信用的借贷融资相比,融资成本降低,重要的是在资本市场上改变了以往仅凭资产本身信用等级不能发行债券的情况。

实现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企业可以将相对于固定资产具有较低流动性的IP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具有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以此改善自身财务状况,将获得资金用于提升现有IP价值或开拓其他研发项目上。这种结构化金融方式,在金融创新市场上,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实践中,要使IP证券化成为有效的融资手段,需要有一些跟进和配套的措施:

● 一是培育或选择从事专门从事IP管理的机构,即特殊目的公司(SPV)。表面看,证券经营关键在是否有人购买,实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SPV的专业操作;

● 二是确定IP实际收益(包括现在和未来),恰当评估出知识产权被权力化、商业化后能创造出的预期现金流,且创造出来的现金流能覆盖所发债券的本利偿还;

● 三是实施必要的信用增强,如改善证券化交易结构以分散潜在风险、引入“专利使用费债券保险”以保障稳定收益等。

04

IP担保金融

主要形式是通过质权设定进行融资,也就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它以科技企业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收益作为担保抵押物,从银行获得借贷资金。当企业不能如期还贷时可转让或出售所抵押知识产权,以收回放贷资金。

这种融资方式回避了科技企业缺少硬资产抵押的弱项,应该是一种最便利也最适合科技企业借贷融资的金融方式,成为全球现代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借贷者的基本业务,也是我国正在极力推广的金融创新举措。

从我国目前实践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市场拓展不大,出自银行的IP质押贷款每年大概都在500多亿元的规模。

各地尽管都有不同的探索,但几乎都离不开以政府扶持为背书,真正市场化操作的很难,其中困境主要集中在质押融资过程的“一头一尾”:

1

“头”是指质押物的起始评估

科技企业尤其是创业企业,一般经营能力弱,产品市场前景不清楚,经营风险大。

这类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往往也存在质量缺陷,尽管有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但大多银行机构还是心存疑虑,对推行知识产权质押意愿不强。即便做,也是要拉政府托底,同时还要抬高要价,如提高利率、压低质押率(严重打折)、增加担保等。

目前,银行对科技中小企业质押放贷,利率上浮加上其他财务费用、IP评估费、IP变更手续费、担保费等,IP质押融资成本都要达10%以上,甚至更高。质押率仅在三、四折水平的要占企业放贷面的70%以上。

2

“尾”是指质押物的变现处置

由产权特征所决定,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都有特殊要求,质押物的变现过程复杂且不确定。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押物处置往往通道不畅,烂在银行手里显然是不可取的。

走出困境的出路,是要逐步改变过去囿于政策性金融的传统束缚。

在当前市场还不健全、交易还不活跃的情况下,除了高度重视对IP质押物价值的准确评估,审慎进行权力性确认,可以通过政府的政策性引导支持,鼓励按照市场的办法,探索建立特别资产基金的方式,对遇到风险的专利质押物进行回收。

同时,支持发展以不良贷款处置为对象的资产管理公司,多渠道构筑可以回收不良的系统,以此促进待处置的IP质押物市场交易完成,使IP质押能够成为一种可持续的金融产品。

这种运用回收机制实现IP担保金融的方式,虽尚未完全摆脱政策性金融的影响,但随着这类金融运作案例的增多,对催生二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这方面,我们应更多关注和借鉴韩国的有益经验。

05

IP技术金融

基于IP的技术金融是以新兴科技为手段,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商业交易运作的货币化金融模式。当前,快速兴起的是一种NFT新技术金融。

NFT(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经过加密的特殊数字资产。

这种代币化形式,是对某种文件、作品或权属资产进行加密处理,生成不可复制的数字签名。通过这样的技术平台,能使歌曲、影视、图片、绘画等版权以及其他著作权、商标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更加容易进入市场,进行一定范围的许可、出售和交易,实现IP商业化、货币化。

NFT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与其他同质化代币存在区别,每一个NFT都拥有独特且唯一的标识,其所绑定的是持有者某种可以确权的作品(资产),它无法被复制,并具有稀缺性。

NFT对所有提交的个人权利资产而言,就相当于一个公共账本,每个人可以确认及识别该资产的真实性和版权。

从数字化发展趋势看,任何商业的价值和权利都会实现颗粒化、虚拟化和多元化。

随着科技发展,数字化进程中权利和价值将会发生很大改变。如过去没有互联网时,人们只在拥有汽车所有权后,才可获得其使用权,你不能去开一个陌生人的车。而现在互联网的发展使我们随处可见到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互联网特别是数字化技术的实践表明,许多商品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是可以拆分的。

目前,国外NFT技术应用比较多的是在游戏、字画艺术品等一些大众容易接受的领域,逐渐多的人将原创音乐、视频内容等放到区块链上制成NFT,不仅完成了存储,还实现了存证、确权,通过智能合约几乎可以实现所有功能。

今年3月,网络艺术家 Beeple将自己连续5000多天拍摄的生活照片制成一个JPG文件《每一天:前五千天》,并将这一作品做成NFT出售,被佳士得拍出6934万美元的天价,使得NFT技术一下成为区块链发展的新热点,在艺术、创投、金融等领域引起很大轰动。

从技术角度讲,NFT可以应用到任何需要进行唯一认证的领域。

NFT在艺术品、著作权等方面的成功,相信未来会扩大到商标、发明专利等诸多知识产权领域,只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应用,在价值评估、收益估值及交易程序等方面,可能要复杂一些,但其原理是贯通的,大量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去尝试和完善。

●  从专利交易特征看,验证、确认、和信任等非常重要,这一点与NFT相契合,加上疫情加速了“万物数字化”,其应用赶上最好时机;

●  再从专利交易市场看,全球的透明度都不高,且未出现统一的专利注册平台,也经常会出现或衍生出专利蟑螂、官司大战等问题。

当专利以NFT形式存储,就能更准确评估价值,甚至归类于资产负债表,还便利于交易流通和真伪验证。

以往,国内多以行政保护为手段,对知识产权往往很难实现管理,本该交由市场的IP评估及交易,也难有成效。现在,专利交易有了新玩法。

NFT能使这类通常沉淀的无形资产有了一种新流动性,它能改善甚至颠覆过去传统的知识产权注册、评估、交易等一整套IP管理模式。

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市场只有大约 2%—5% 专利被估值,当专利市场能够运用NFT这样的新技术方法来识别、认证和交易,即便只有10%的总量份额,那也是一个超万亿美元的市场。

预计,将会有更多政府、企业、大学、银行、保险、投资公司及其他专利利益相关者,会逐步使用和交易这种代币化专利。

这方面,IBM已开先河,与全球最大知识产权系统平台IPwe合作,把专利铸成NFT存储到IBM Cloud区块链,用户(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投资机构和各类企业)都能直接查询,使专利权成为可交易、识别及验证的资产。

依乐观估测,这套技术应用将不只是造福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大型企业,对广大科技中小企业、个人IP拥有者来说,NFT专利都是有力的工具。它能刺激起市场对专利资产的重视与投资,为IP持有者带来新的收益来源。  

目前,这种NFT模式尚在起步,在我国或许还只是个概念,但未来前景可期。

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奥妙和关键就在“破圈”,当业内玩家之外的“围观者”增多,更多IP持有者或经营主体进来,大量的人开始用了,那么IP金融就真的走出了一条新路。

国内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科技公司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组织、知识产权交易机构等,与成熟的区块链企业开展合作,积极探索新技术模式的有益尝试。

06

IP金融专业化、市场化运营

运营操作是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实现以上方式、途径,关键要坚持专业化、市场化运营,这是IP金融实施的方向,也是我国开展IP金融实践在理念思路上的重大转变。

这几年,我们在知识产权代理、评估、交易、法律、信息等市场服务体系建设上作出很多努力,取得了一些基础性成效,但总体上未有大的实质性突破。

问题主要在我们对市场功能作用的理解存有偏颇,以为有了市场就有市场服务,甚至有了市场就市场化了,于是在市场建设上花了许多代价,以至于除全国外,几乎每一个省份都建立了技术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也有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实际运营基本没太多内容,有的就是个“空壳”。

从市场形成的规律看,市场的灵魂不在有无成形的场所及各种要素具备,而在拥有某种特定目的市场主体的出现。存在这种专业化的商业运营主体,是市场功能发挥的有效体现,更重要的是它能够缔造市场,或者说它本身就是市场。

过去,我们花了很大精力去建设这市场、那市场,结果没有一些专门从事商业化运营的特定实体,市场必然就是空的。对IP金融来说,这种特定公司实体,主要有NPE、PAE、SPV以及NFT企业等,尤其是NPE,对推动IP金融市场的形成与繁荣发挥着巨大作用。

NPE指非专利实施主体,它既包括专以IP运作为营利目的的企业,也包括实体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参加的从事各种服务的专利管理机构。

这种非专利实施主体虽然持有专利,有时还大量收集、购买专利,但它并不直接实施这些专利,主要是通过手中持有的专利进行侵权诉讼而获取收益。为这些企业专门提供资金的是IP基金。

NPE商业运营主要是通过专利侵权诉讼获取收益,其模式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攻击性NPE,这些NPE或作为实体企业代理人,或它本身就直接充当主体,对侵权者提出诉讼;

另一类是防御性NPE,面对攻击性NPE,有些机构联合相关实体企业,往往事先进行自己的专利组合,提前阻断相关诉讼的潜在风险,或在诉讼过程中代替企业进行协商,为企业争取利益。

无论攻击性还是防御性,其基本商业逻辑都是盈利性的,这是IP金融真正市场化的体现。因为,唯有真正盈利,才会有人去干,才有更多市场主体,也才能走向市场化。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NPE模式受到许多实体企业和科研人员的青睐。一些从事科技制造的实体企业为了防止自身陷入侵权诉讼纠纷,有时会主动寻求与NPE的合作,以此为中介进行IP市场运作,如收购其他相关专利,建立有利于自身保护的专利池等。

看上去,这要比等专利纠纷出现后再通过NPE应诉更直接主动。此外,企业在核心业务之外也会有些闲置专利、剩余专利,平时一般都作单纯处分,现在可以出售给NPE,成为一种可带来短期收益的融资手段。

再者,对IP这种可独立资产进行商业化运营,需要一定成本,更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太多的科技实体企业对IP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都还不太熟悉。市场化的重要规则是分工,专业的事应该交由专业者去做。

以往,NPE商业行为的出现,市场多把它看成是一种“专利流氓”,起初发展对从事创新创造的科技实体企业来说,确实存在某些制约或伤害,尤其是那种攻击性NPE行为。

但随着技术专利市场的繁荣发展,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专业化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市场对NPE的认知在逐步改变,NPE在IP金融市场上的功能作用也在不断完善,它不再只是专以IP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商业运营机构,也是专门进行IP许可或诉讼的主体,更是可以从事IP尽调、IP评估、IP交易回收等专利管理公司。

从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看,正是NPE商业模式的出现并进化,某种程度上推动了IP金融市场的形成与繁荣。如美国,有高智、Acacia、Altitude等一批代表性的NPE企业,苹果、微软、谷歌、Intel等著名大企业以及JPMorgan Chase银行、基金、个人财团和一些主要大学都参与其中。类似这些NPE企业多达2000多家,有的已成上市公司,NPE模式正获得市场越来越多的认可。

我国IP金融市场形成有个过程,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实践,通过政策、法规的引导支持,着力培育和扶持几个乃至一批规范的NPE等专业化、市场化运营主体,不失为是加快IP金融市场建设的一条现实有效路径。

无论是NPE运营,还是整个IP金融市场建设,都要有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作保障。知识产权作为可独立资产开展商业化运营,与其他资产运营的区别就在,IP资产的商业化收益渠道不是直接获得的。任何专利纠纷的处置,都是基于诉讼才能获取赔偿收益。没有法律对专利侵权及赔偿的确认,往往难以实现专利协商及获赔的现实和解。

实践中,还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研究跟进,如NPE诉讼程序及举证、专利权“限制条件”确认、“马克曼法则”在中国的适用性等。建设IP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撑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中国是科技大国,专利及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世界第一,专利占全球总量的74.7%,这是我国创新发展最可宝贵的资源财富。同时,我国又是一个资本大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繁荣。

世界科技强国竞争,比拼的不只是研发本身,而是能够把科技及市场资源有效整合、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使命目标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在经历了2008年金融危机过后,全球资本市场对资产的选择都在寻求某种巨大而无关联的回报,IP被视为一种可替代资产类别,具有典型的高风险、高回报特征。

金融的本质是预期。科技的“高风险”,以往成为科技投融资的最大障碍,实际这种风险也是可以通过转移、对冲、掉期等方式实现消解防范的;科技的“高回报”也并非都是要经历长期才能获得,真正有价值的东西是可以通过恰当金融工具手段实现即期收益的。我们对科技与金融的理解都要有新的思路。

这几年,随着国外市场出现几次高调的IP交易案例,以及一些持有IP的上市公司成功运营,IP投资逐渐成为新的资本趋势,这对我国无论是科技创新还是金融创新,都是一种难得机遇。我们要不失时机、应势而动。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