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2022年宁夏辖区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暨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2-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提高宁夏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增强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宁夏证监局、宁夏上市公司协会将联合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举办“2022年宁夏辖区上市公司业绩说明会暨集体接待日活动”。

届时,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将通过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网络沟通和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加!

活动地址:全景·路演天下

网址:。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2-027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合同在执行期间可能存在原、辅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2、合同金额较大且合同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因此,存在不能及时收回部分合同款的风险。

3、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2022年4月2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2022年5月6日,公司收到了控股子公司-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发包人签字盖章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宁夏青龙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一),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二)。

合同标的: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水源工程、配水工程和PCCP管及附属工程。建设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及工程保修,及对原有管道的拆除及废旧管道的处置,包含设备购置及建筑安装。

工程建设期:2022年04月01日-2024年03月31日

工程试运行期:2024年04月01日-2025年03月31日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贰亿肆仟玖佰壹拾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壹元伍角贰分(249,125,921.52元)(含税)。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宁夏宁东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水利厅B栋6、7楼

注册资本:25862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徐林

成立日期:2003-12-02

经营范围:工业和城镇供排水工程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供排水设备的检修、运行、维护及设计、安装、调试、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区工程建设有关的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发包人发生类似业务情况如下:

4、近年来公司与发包人合作关系良好,相关款项支付正常,且本合同对应款项分批结算支付,公司认为发包人具备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2、合同建设内容

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的水源工程、配水工程和PCCP管及附属工程。建设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及工程保修,及对原有管道的拆除及废旧管道的处置,包含设备购置及建筑安装。

3、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贰亿肆仟玖佰壹拾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壹元伍角贰分(249,125,921.52元)(含税)。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期内材料价格、机械价格、人工价格等均不予调整;在合同期内除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书面签署变更签证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全过程造价咨询公司结算审核的结果为准。

4、施工和验收

(1)工程接收:

①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②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2)工程地点:宁东镇区。

(3)总承包计划工期:1095日历天。

(4)验收条件、程序及方式:

①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②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③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5、结算及货款

(1)结算:按照发包人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经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发包人审定后拨付进度款;工程建设期的工程款以设备供货完成、建安工程完工且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付款至合同签约价金额的60%(包括变更签证)(工程建设期 2 年);工程试运行期结束且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工程经第三方结算定案后付款至结算定案价的 97%( 工程试运行期为 1 年);缺陷责任期满且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付至100%(缺陷责任期1年)。

(2)质保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③装修工程为 5 年;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⑤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⑥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⑦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质量保修期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双方的义务

(1)发包人的义务

①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 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②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

③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④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⑤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承包人的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并履行以下义务:

①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②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 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③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④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⑤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⑥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⑦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

⑧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

⑨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7、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②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③发包人违反第13.1.1 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④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⑥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⑦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2)违约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3)承包人违约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③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④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⑤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⑥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4)承包人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自行和解、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也可组成争议评审小组来解决争议。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协商未果,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收入确认政策

按照相关会计制度,施工项目公司以发包单位出具的经发包方按进度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五、合同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合同合计总金额为249,125,921.52元,占公司2021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的10.22%。

2、本次合同项目实施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3、合同的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2022年至2025年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4、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业主方形成依赖。

六、风险提示

七、备查文件

1、《宁东供水水源工程及配水管网安全提升工程总承包(EPC)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0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概述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围海控股”)于2020年8月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挽救价值,且重整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为由,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围海控股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1年3月,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浙江围海清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高岸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等八家公司”)合并重整;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并且控股股东重整投资人已支付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8年31日、12月1日、12月26日、2021年1月22日、3月9日、5月26日、9月4日、10月28日、11月10日、12月4日、12月14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22年2月11日、3月25日、3月29日、4月11日、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的相关公告。

二、控股股东破产重整事项进展

公司于 2022 年5月6日收到围海控股管理人发来的《关于重整投资款项支付情况的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8日裁定批准的《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管理人已收到《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载明的所有重整投资款项。”

根据《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或其指定方合计出资1,024,541,720.97元用于支付给管理人取得围海股份40.44%的股票。并且根据协议约定公司已于2022 年 4 月 22 日收到控股股东重整投资人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合计 856,386,842.06 元。

三、其他说明

1、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提请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好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关于重整投资款项支付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22-10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围海,证券代码:)于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4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先后于2020年8月26日、8年31日、12月1日、12月26日、2021年1月22日、3月9日、5月26日、9月4日、10月28日、11月10日、12月4日、12月14日、12月28日、12月31日、2022年2月11日、3月25日、3月29日、4月11日、4月25日、5月9日披露了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进展。公司收到围海控股管理人的书面说明,其最终确定提交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宁波源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控股股东破产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并且控股股东重整投资人已支付违规资金收益权收购款及重整投资款。

2、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年审机构对公司年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于2022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184 号),公司正组织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编制回复材料。

4、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22-036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简称:中润资源;证券代码:)股票交易价格于2022年5月5日、5月6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2.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目前公司正在实施有关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4.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5.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6. 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函证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