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徐汇检察
男子因酒类网站发货慢心生不满
花了10元买攻击服务
最终被依法严惩!
这背后有什么故事
快来听检察官说说吧
01 案情简介
在一家酒业公司从事线上酒类销售工作的王某,经常在各类同行网站上购买红酒。其中,某家上海酒类公司的网站因发货慢,上了王某心中的“黑名单”。
2018年2月起,王某开始计划攻击这家公司旗下的网站,并在网络上寻找相关攻击手段。在这过程中,王某加了一些黑客群,并得知了DDOS攻击。5月8日,王某联系上了黑客群群主张某,准备对这些网站进行DDOS攻击。
什么是DDOS攻击?
DDOS攻击,中文名叫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指通过处于不同位置的多个攻击者同时向受害者发动攻击。
张某当时无业,除了做游戏代练外,还搭建了一个专门用于进行DDOS攻击的平台。想要进行攻击的用户需要先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并购买对应的套餐。随后系统会自动将该账号的充值卡密发送给用户,用户登进去后就可以发送要攻击的IP地址和攻击模式,平台会将信息发送给机器人,并执行相应的攻击命令。
张某平台上的套餐分为普通月卡、高级月卡和超级月卡,售价在500-1300元之间。除了套餐之外,张某也会在群里让用户直接输入对应格式的IP地址,机器人便会自动发送至平台进行攻击,价格为2元/次。至案发,张某一共靠这个平台得赃款数千元。
借助张某的平台和技术支持,王某充值了10元,使用DDos方式攻击目标网站旗下三个网站的ip地址,造成以上三个IP对应的网站无法正常使用2小时以上。
经查,被害网站共有不重复注册用户16万余个,涉及不重复收货地址6万余个及相对应用户4万余个。
近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02 检察官说法
Q
A
&
为什么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受害网站用户数量较大,且被攻击后无法正常使用达2小时以上。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的标准:造成为1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所以,王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两名被告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还是上下游犯罪?
王某起意对受害网站进行攻击,张某在明知王某意图的情况下提供攻击平台。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属于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
两种认定虽然都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但帮助的具体方式具有明显差别。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的是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的合法的技术支持行为,而本案中张某提供的DDOS攻击本身具有违法性,两人均是DDOS攻击的实行犯。因此,两名被告在经过预谋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