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 见习研究员 徐世祯 北京报道
我国对于律师业收费标准在给予引导性规范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风险代理费使律师与案件结果之间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否激励了律师更能帮助当事人方实现利益最大化,还是有可能导致个别律师为追逐自身利益通过请客送礼、利益分成等方式铤而走险或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审理?近年来,律师风险代理问题频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 号,下称“通知”),在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方面予以明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名法律人士处获悉,确有这个文件。记者就此《通知》相关情况向司法部求证,尚未有回复。
风险代理收费调整较大的部分是关于最高收费金额上限。根据2006年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标的额的30%,根据本次发布《通知》的第三部分,明确规定了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及金额限制,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标的额18%。
《通知》规定,“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通知》还明确,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根据《通知》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根据《通知》的规定,风险代理费率根据标的额分段确定,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