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丨长汀这三人合伙代理一网站办理网络赌博,就这样出事了……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飞速发展,

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现象

可谓防不胜防

有人妄图通过低付出高回报的方式

代理赌博网站

来赚取不法之财,

最终还是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刘某、赖某斌、赖某生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代理投注。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赖某斌、赖某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九千元。

案件详情

2016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赖某斌、赖某生三个共同出资5000余元,在某赌博网站获取了各自的代理账号。随后,三被告人在各自的家中利用台式电脑,通过互联网向群内的网民推荐某赌博网站,引诱网民进行注册会员及充值投注参赌。

2017年1月5日,长汀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分别从被告人刘某、赖某斌、赖某生的家中查获用于赌博网站的电脑,并从中提取后台数据信息。

经查询统计,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共吸收网民投注总额累计20672.86元,从中获利5297.52元;被告人赖某斌共吸收20831.06元,从中获利4406.46元;被告人赖某生共吸收网民投注总额累计29037.66元,从中获利5608.20元。

同日,三被告人在各自家中被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三被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审理时,被告人刘某、赖某斌、赖某生主动预缴罚金10000元、9000元、9000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开设赌场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来源:龙岩普法

网编:陈炳林 邱冰花  

编审:吴德荣    

监制:钟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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