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法院案例_注册赌博网站账号,担任代理,获取佣金2.6万余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注册获得亚博体育赌博网站账号,又注册成为亚博体育赌博网站的代理,以代理身份在辽宁省凤城市凤凰首府家中,通过网络发送亚博体育APP连接的方式,发展玩家姜某、何某、赵某等人在亚博体育赌博网站进行投注赌博,张某某从中获取赌博网站的佣金。经查,张某某从亚博体育赌博网站共计获利人民币26448.44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预缴罚金及违法所得共79448.44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2)吉0113刑初2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4月5日出生。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注册获得亚博体育赌博网站账号,又注册成为亚博体育赌博网站的代理,以代理身份在辽宁省凤城市凤凰首府家中,通过网络发送亚博体育APP连接的方式,发展玩家姜某、何某、赵某等人在亚博体育赌博网站进行投注赌博,张某某从中获取赌博网站的佣金。经查,张某某从亚博体育赌博网站共计获利人民币26448.4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某、何某、赵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软件截图、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张某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已预缴罚金及违法所得共79448.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某、何某、赵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软件截图、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四十八元四角四分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已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系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原文: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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