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内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态势,疫情防控形势愈加严峻复杂。疫情的影响,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窘境。
之前签订的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了,后面该如何应对?合同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该怎么办?如何防控疫情期间企业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以上这些,都是诸多企业主担心的问题。为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日梳理了重大疫情影响下买卖合同履行可能会遇到的一些常见法律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
一、国内买卖合同的处理总的原则:由于疫情原因,按照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常见问题
(一)疫情发生前生效合同的履行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亦明确“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于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应如何处理?
首先,企业应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不能的影响程度,相应选择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或解除等。如不可抗力只导致一时不能履行的,应选择延迟履行;不可抗力只对部分合同义务履行产生影响的,应选择部分履行;只有当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解除合同。
其次,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均负有减损义务,即企业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最后,企业应及时书面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3.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如何处理?
企业可考虑是否符合情势变更之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情势变更除考量不可预见性等因素外,还应看合同的基础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超出了企业的承受限度等。
4.防疫物质因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是不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形,买受人出卖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疫情发生后生效合同的履行问题
疫情发生后签订并生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理性考虑疫情可能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仍选择订立合同的,原则上不能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履行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疫情发展到不同阶段对当事人的预期和判断也将产生影响,如在通报确诊病例数较少的初期,企业无法预见疫情蔓延升级趋势,此时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应综合考量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特征。
二、涉外合同履行不能的救济
涉外企业因订单无法生产不能出货、货物空运海运到港无法报关提货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分情形可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7条在规定不可抗力时,区分了若干不同情况,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若不能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在合同订立之时该方当事人无法合理的预见,或不能合理地避免、克服该障碍及其影响,则不履行一方当事人应予免责。若障碍只是暂时的,则在考虑到这种障碍对合同履行影响的情况下,免责只是在一个期间内具有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将“由于某种非其所能控制的障碍”作为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瘟疫和传染病通常会被认为满足公约第七十九条“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因素(但仍需受影响方举证)。
本次疫情的暴发属于不能提前预见、不能主动避免、不能客观克服情形,随之而来的特别检疫、国际交通管制、国家强制措施等,造成的延迟或不能履行,一般也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但因原材料、工人工资等生产成本暴涨而主张免责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正常的商业风险。
三、企业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在发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响履行困难后,企业首要的就是要及时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如变更交付方式、延长交付期限、及时处理易损易耗标的物等,防止损失扩大,避免加重自身责任。
(二)及时通知对方,加强沟通协商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未能减轻损失的,则该部分损失不能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对于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通知,但为促进合同的协商变更和解除,尽可能减少己方和对方损失,受影响的企业也需要及时把合同履行困难情况告知合同相对方。
(三)稳妥评估风险,务求诚信履行
尽早理清合同履行困难的相关事实,提早规划,尽快评估此次疫情爆发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影响。如果疫情防控并未构成对合同履行的实质性影响时,务必保持诚信,按约定履行,同时,及时调整生产经营,尽量采取不同的补救履行方式,为后续责任分担做好准备。
(四)强化证据意识,做好收集固定
无论是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最终都还涉及对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判定,若想尽可能减少己方承担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进一步证明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在这次疫情中,应注重以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一是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难的证据,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命令等;
二是双方沟通协商所产生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聊天记录等),特别是双方重新协商的相关内容和材料;
三是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显不公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变更后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证据。
(五)新签买卖合同,明确疫情影响
疫情暴发后拟签订合同的,应结合行业、地域和交易本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并事先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文章来源于宁波镇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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