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停车收费标准优化计费方式

  本文转自:南宁日报

  本报讯(记者韦静通讯员梁明铭)

记者3月25日从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南宁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价范围、收费项目、停车收费等,旨在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管理,浮动幅度不超过10%。前期物业服务共分为五个等级定价,一级基准价最高,为2.30元/平方米·月;五级基准价最低,为0.7元/平方米·月。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开发建设项目开始建设之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聘任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普通住宅小区等前期物业(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服务收费以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征求意见稿,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其中,住宅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针对市民关注的小区停车收费问题,征求意见稿对各收费项目进行了明确。住宅非机动车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所有的产权停车位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车位(库)提供秩序维护、公共清洁、公共照明、公共设备维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车位(库)租赁费是指产权单位将室内车位(库)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收取的费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小区“停车难、车难停”的现象普遍存在,现行政策已存在一些明显不适应住宅小区管理新形势的问题,为此,征求意见稿拟对我市住宅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优化停车收费计费方式,车位物业服务费实行按车位数量计收,人防车位、立体停车位执行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草拟的住宅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小型汽车临时停放服务费分两个时间段收取:7时—20时(含)室外及室内最高限价分别为5元/辆·次及7元/辆·次;20时—次日7时(含)室外及室内最高限价分别为8元/辆·次及10元/辆·次。月票最高限价则为室外150元/辆·月,室内200元/辆·月。  收费标准同时指出,车辆停放一次的时间在24小时内(含24小时),只可计收一次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粗赁费;跨时段停放的,按标准高的时段收费,不能两个时段累加收费。车辆临时停放1小时(含1小时)内不得收费。业主有办理车辆停放服务月票或车位租赁月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办理。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按车位数量计收,每个最高不超过60元/月。人防车位、立体停车位执行车位租赁费收费标准。  此外,住宅非机动车停车收费包括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和车辆停放服务费,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等3类来收取。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新浪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