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提高高等学校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通知》,其中提到:原则上学校网络资费不应高于所在城市网络资费平均水平,高等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或通过第三方限制、禁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展校园业务,不得进行捆绑式、强制性销售等。
通知提出,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统筹管理,建立由网信职能部门牵头,基建、后勤、资产、学工等多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基础电信企业的沟通协调,形成重大事项协商机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提升校园网络质量。
在提高校园网络环境建设水平方面,高等学校应会同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对校园网络的总体规划,组织科学论证,统筹通信管道、光缆、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建设布局,保障校园网络服务质量,推进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建设校园局域网,统筹有线宽带和无线局域网,由学校统一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接入校园局域网,再由校园局域网统一接入公用通信网络。学校新建的建筑应按照《公共建筑光纤宽带接入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同步设计、部署宽带网络设施,验收通过后方可统一接入公用通信网络。基础电信企业应对学校建立出口宽带网络弹性带宽保障机制,根据学校流量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带宽;保障校园移动通信信号质量,确保基站对周围环境影响符合国家要求。高等学校会同基础电信企业扩大5G(第五代移动通信)信号在高等学校的覆盖范围,推动5G技术在校园的深入应用。
通知要求规范基础电信企业进校管理。
高等学校不得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限制或通过第三方限制、禁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展校园业务;向基础电信企业平等开放校内通信配套设施,提供平等接入条件,为基础电信企业在校园内从事通信设施建设提供相应条件。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校园电信市场禁止性经营行为规范要求,守法经营,严格履行与学校的合作协议,杜绝恶意竞争,不得形成价格联盟和市场垄断;尊重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不得进行捆绑式、强制性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指定的基础电信企业提供的电信业务和终端设备;不得过度营销,不在校园及其周边开展影响校园秩序的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通知要求健全校园网络服务费用机制。
高等学校应完善校园局域网服务费用分摊机制,科学确定面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网络服务费用分摊模式和标准,并建立费用公示制度,及时响应用户需求;面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网络费用分摊遵循非营利性原则,不得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网络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建立面向学校的网络资费优惠政策,原则上学校网络资费不应高于所在城市网络资费平均水平。因公用通信网络建设需要使用校园配套资源的,基础电信企业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或与学校按照公益性原则协商确定的费用标准支付相应费用,费用标准应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名目。
通知提出强化校园网络运维服务能力。
高等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运维保障,鼓励高等学校和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服务质量监测,建立以用户为导向的服务质量考评机制,提高校园网络服务水平。鼓励高等学校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外部资源,提供质优价廉的网络服务保障。
通知要求保障校园网络绿色安全稳定。
高等学校应严格落实互联网访问实名认证制度,规范外来访客网络访问管理,实行上网地址统一管理和网络准入统一认证制度,按规定做好上网访问日志记录和存储;建立网络流量监测机制,及时识别网络攻击行为、屏蔽不良网络信息,提升校园局域网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各类网络故障和安全事件得到快速响应、有效处置。
作者:吴金娇
编辑:储舒婷
责任编辑:姜澎
图片:教育部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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