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话意味着什么,要约的失效是怎么理解的?

要约简单的来讲就是有一方当事人想要签订合同的意思,并且会给予一定的签订条件。要约一旦成立,那么受要约人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规定在什么时间内要做什么都是必须要完成的。要约成立之后,可能也会因为一些原因失效。那么要约失效的话意味着什么,要约的失效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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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失效的话意味着什么,要约的失效是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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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张欢律师解答:

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

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山东文坤律师事务所张欢律师解析: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