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首例!阿里云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一审宣判
编者按: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阿里云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在该案中,阿里云公司因提供的服务器被他人用来运营涉嫌侵权游戏,在接到权利人投诉通知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该案因是国内首例涉及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问题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目前,阿里云公司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一起来围观。
阿里云如何拨开侵权“乌云”?
全国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一审宣判,服务器提供商被判侵权!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大量涉及网络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一审宣判的全国首例服务器提供商被诉侵权案便是一起典型案件。在该案中,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下称阿里云公司)因提供的服务器被他人用来运营涉嫌侵权游戏,在接到权利人投诉通知后始终未采取适当措施,被法院认定侵犯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动卓越公司)的合法权益,需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约26万元。
该案因是国内首例涉及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问题的案件,受到业界广泛关注。有专家表示,服务器提供商将服务器承租给他人后,如果服务器上的内容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服务器提供商有义务通知涉嫌侵权者,否则,如果侵权成立,其应承担一定责任。
服务器被运营游戏
《我叫MT》是一部由七彩映画工作室出品的原创3D网络动画。该动画片的著作权人将游戏改编权独占许可给了乐动卓越公司,后者据此先后开发了移动端游戏《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
乐动卓越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荣彦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2015年8月,乐动卓越公司接到玩家投诉称,网址为www.callmt.com的网站提供《我叫MT畅爽版》的iOS版、安卓版下载及游戏充值服务。乐动卓越公司经比对发现,《我叫MT畅爽版》游戏涉嫌非法复制《我叫MT online》游戏的数据包。乐动卓越公司认为,涉案网站经营人的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对《我叫MT》游戏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通过whois域名查询系统、域名备案系统,均无法查到涉案网站经营人的相关信息。乐动卓越公司通过公证,应用网络封包分析软件Wireshark锁定《我叫MT畅爽版》游戏内容存储于阿里云公司的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向用户提供游戏服务。
2015年10月10日和10月30日,乐动卓越公司两次致函阿里云公司,要求其删除涉嫌侵权内容,并提供服务器租用人的具体信息,但没有得到阿里云公司的积极回应。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停止为《我叫MT畅爽版》游戏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并将储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我叫MT畅爽版》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阿里云被判决侵权
针对上述指控,阿里云公司认为自己并未侵权。该公司代理人、北京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春表示,阿里云公司并非涉案游戏的上传者和经营者,没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服务器业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义务。
阿里云公司认为,其已尽到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在服务器用户注册时已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同时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软件,并在该案诉讼中关停了涉案游戏的服务器,同时提供了相关租用人的信息。阿里云公司并不明知相关内容涉嫌侵犯乐动卓越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并未赋予其擅自读取服务器租用人存储于服务器数据信息的权利。阿里云公司也没有从涉案游戏的运营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其对服务器存储内容的合法性并不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云公司作为服务器提供商,虽然不具有事先审查被租用的服务器中存储内容是否侵权的义务,但在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而受到损害时,其作为服务器提供商应当承担相关义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在该案中,阿里云公司对于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一直持消极态度,从乐动卓越公司第一次发出通知起,阿里云公司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任何措施,远远超出了反应的合理时间,主观上其未意识到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客观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阿里云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里云公司赔偿乐动卓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约26万元。一审宣判后,阿里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新案件被广泛关注
因该案涉及服务器提供商的责任认定问题,其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一所数据安全取证分析实验室副主任李卫表示,在该案中,阿里云公司提供的是一种电信增值服务。服务器通过云技术把资源整合在一起,为用户提供虚拟空间、系统,相当于在服务器的基础上根据用户需求配置好相应的软件,它与网络存储存在明显区别。
在实践中,服务器提供商应承担什么责任,又应如何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这是我国首例通过司法判决来认定基础电信服务器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案件。该案中的服务器提供商类似于酒店式公寓的管理者,公寓管理者虽然都会保留一把房间钥匙,但是这把钥匙不能乱用,不能在承租人不在的情况下随意打开房门,并允许他人进入房间,只能根据公安、法院等公共权力机构经法定程序提出的要求打开房门。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该案中的服务器提供商类似于服务器托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不适用该条例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王迁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在上述情况下应当查明服务器提供商收到的通知内容是否完整。如果权利人提供的通知是完整的,服务器提供商虽然没有根据通知收回服务器空间或直接删除其中被控侵权内容的义务,但应承担向承租人发送投诉人通知、核实相关情况的义务;如果服务器提供商收到权利人投诉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尽到与其商业模式风险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报记者 祝文明)
网络存储既要存利益更要储规则
信息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信息存储,每天生成的大量数据信息,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加以存储。网络存储技术特别是云存储技术的应用,为信息的存储提供了一种新兴方案。但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对社会的作用具有正反两面性,在大大方便了用户对文件进行上传、存储的同时,也有不法分子借助这一新兴技术传播侵权盗版内容,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界定网络存储服务中的侵权责任,是当前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一个新问题。
云存储服务业务虽然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存储服务模式,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网络服务,必须受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所约束。不能因为云存储服务的新模式而否定其作为网络服务的本质属性,也不能因为云存储服务的特殊性而排除服务器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更不能因为云存储技术的发展而忽视知识产权法律上的利益平衡原则。
网络存储服务中比较常见的形态就是服务器存储租赁服务,其实际上与现实中的房屋租赁服务相似。服务器好比一栋商业大厦,服务器管理者相当于商业大厦的管理者,服务器存储租赁类似于商业大厦内的店铺出租。如果店铺经营者利用租赁的场所从事专利侵权、假冒商标、出售盗版产品等活动,大厦的市场管理者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督、管理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间接侵权责任或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器提供商如果没有尽到制止知识产权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理所当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界定网络存储服务商的“合理注意义务”,如何行为才是“合理”的,这是问题的关键,也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作为服务器提供商,事先并不负有审查服务器存储内容的义务,也不能擅自读取服务器租用人存储于服务器内的数据信息,但这并不等于其可以高枕无忧。当知道他人重大利益因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受到损害的时候,服务器提供商应当承担其应尽的义务,采取必要、合理、适当的措施积极配合权利人的维权行为,防止权利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如果网络存储服务商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界定方式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要求,也与知识产权法律利益平衡原则相吻合。
笔者认为,不管技术如何发展,法律的原则仍需遵循,网络服务器不是知识产权侵权的“避风港”,对待侵权行为,服务器提供商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要存利益更要储规则,否则只能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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