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君澜代理某知名软件网站在最高人民法院赢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二审胜诉。该网站在其页面上提供了某国外软件的下载链接及其软件介绍。2020年5月,涉案软件的国内经销商以该网站侵害其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后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多次开庭审理及补充证据,一审法院以不构成侵害软件著作权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经销商的诉讼请求。原告经销商不服,并于2021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该案作出了二审判决,认定该网站不构成侵害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了原告经销商的上诉。
Part 1
判决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类型,在视频、音乐、图片等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较为常见,而少见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在该案二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君澜代理律师的主要抗辩观点,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在于审查该行为是否使计算机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而对于是否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应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考量。
首先,网络用户从涉案网站中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系直接链接自上诉人的网站,被上诉人并未采用上传到涉案网站服务器或者利用文件共享等方式将涉案软件的安装包向用户直接提供,换言之,一旦上诉人通过断开涉案软件的下载链接或者其他方式停止提供涉案软件的免费下载服务,用户便无法通过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免费下载”按钮获得涉案软件的安装包,因此,涉案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客观上并未脱离上诉人的控制。
其次,虽然用户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免费下载”按钮并未跳转到上诉人网站,而是能够直接下载涉案软件,但涉案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并未隐去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信息,用户不会误认为其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直接来源于涉案网站,因此,涉案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主观上亦并未脱离上诉人的控制。
综上,该网站提供涉案软件下载链接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
Part 2
判决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规则,对于明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规则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以及软件网站平台的合规运营也有重要示范作用。
本案的胜诉,有效地维护了软件网站平台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体现了君澜律师处理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突出专业能力。本案的二审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在践行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促进市场良性竞争、激励科技创新的司法政策。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陈凯律师、李馨雅律师为该案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Part 3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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