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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世界领先科技园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本政策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2.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业务的金融、类金融机构除外),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并在高新区持续经营。所有涉及的项目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导向,除另有规定外,均以独立法人计。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需配合相关部门登录科技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并上报科技部火炬统计报表及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4.本政策支持的项目应在合肥高新区财政涉企项目申报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填报相关信息。部分项目应列入《合肥高新区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年滚动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重大项目落地。
1.支持重大项目落户。
(1)支持重点产业项目落户。优先支持当年新引进外来(市外)投资的工业及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包括: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数字经济(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网络安全、量子信息、空天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以光伏新能源为核心的绿色经济(光伏、新材料、环保、智能网联和新能源汽车)、以精准医疗为核心的健康经济(精准医疗、生物制药、高端医疗器械)、以高技术服务为核心的服务经济(软件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项目。(执行部门:各招商部门)
(2)支持重点新型创新组织落户。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10强企业、QS世界大学排名TOP200、“双一流”大学、中科院直属机构、国家部委、央企等各类主体在高新区创办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技术服务中心等新型创新组织。(执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创新创业团队落户。鼓励引进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够引领高新区产业发展并带来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执行部门:人事局)
(4)依据引进的项目质量、产业化前景和双向约束原则,分类、分阶段给予企业创业资助、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借转补”、贷款贴息、高成长奖励等方式的支持。(执行部门:各招商部门)
2.生产办公用房房租补贴。
(1)租用加速器房租补贴。入驻经区级备案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及中安创谷的企业,当年实际租用面积形成的税收贡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实缴额)在400元/㎡及以上,根据企业在合肥市社保参保人数,按人均标准用房面积,以“先交后返”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其中,人均用房面积标准最高为:建有实验室的企业,30㎡/人;未建实验室的企业,15㎡/人。
补贴标准最高为:
年税收贡献400-500元/㎡(含400元/㎡),补贴10元/㎡/月;
年税收贡献500-1000元/㎡(含500元/㎡),补贴20元/㎡/月;
年税收贡献1000元/㎡及以上,补贴35元/㎡/月。(执行部门:科技局)
(2)租用孵化载体房租补贴。在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载体内租赁办公场所的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及实际发生的房租,以“先交后返”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
其中:众创空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补贴标准最高为35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科技企业孵化器补贴面积不超过200㎡,补贴标准最高为1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科技局)
3.生产办公用房购房补贴。
对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等重点企业,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购房补贴。(执行部门:各招商部门)
4.装修运营补贴。
对于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装修改造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5.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鼓励设备升级改造。对于升级改造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存量工业企业,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市、区两级补贴,其中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额外分别给予设备投资额的3%、5%、7%的区级补贴,最高补贴单个项目20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2)支持投资统计建设。
①投资进度奖励。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贡献达到1亿元,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超过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②投资质量奖励。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贡献达到1亿元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贡献达到2亿元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贡献达到5亿元的企业,择优给予最高8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③新基建投资奖励。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贡献达到1亿元的新基建项目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贡献达到10亿元的新基建项目企业,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贡献达到30亿元的新基建项目企业,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二)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6.鼓励人才创业。
(1)“江淮硅谷”团队创业奖励。鼓励企业依托高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设立创新创业团队。高新区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科研、技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高新区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和重大影响的“江淮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单个团队最高给予60万元创新创业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分3年兑现。评选出的项目团队及带头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人才项目。(执行部门:人事局)
(2)支持海外人才创业。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华侨华人和外籍专家来高新区创办企业,创业人才是企业主要股东(占公司股份不低于20%)。经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在创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按营业收入的20%给予创业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7.鼓励引进人才。
(1)支持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征集符合未来产业方向,企业亟需的关键核心技术岗位,发布全球引才需求榜。对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产业企业发布的首席科学家、研发副总、研发总监等职务,且年薪为100万元及以上的核心岗位,揭榜人才首次全职入区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的30%,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资助,资助资金分三年拨付,由人才自主支配。(执行部门:人事局)
(2)集聚优秀青年人才。鼓励高新区单位依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吸引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对当年新出站后入(留)区工作,与园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按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3)集聚海外留学人才。支持引进世界100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海外留学人员,对当年新入区工作,与园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保及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按3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4)鼓励柔性引进人才。根据高新区柔性引才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按实际税前劳动报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其中每位柔性引才对象补贴期总计不超过36个月。(执行部门:人事局)
(5)支持企业异地用才。支持高新区企业在长三角、粤港澳等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对飞地全职新引进,与企业本部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博士、硕士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照三年内每年3.6万元、2万元和1.5万元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不受社保缴纳地限制。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6)鼓励猎头引才。区内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猎头公司,招聘高层次人才、海外留学生、国内博士等首次入区工作,按当年实际发生猎头服务费的15%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7)鼓励社会引才。支持掌握相当数量高端人才及项目信息资源的单位(组织)围绕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面向海内外开展招才引智工作,对引才成效良好的单位(组织),分档评审给予最高10万元的引才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8.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1)大学生创业大赛奖励。对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给予资助。在科技部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教育部主办的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共青团中央主办的“挑战杯”、“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前三名或相当奖级的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就高不重复奖励。该项奖励实行总量控制,当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此项资助的申请人须为获奖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执行部门:工委办)
(2)大学生企业房租补贴。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大学生企业,以“先交后返”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35元/㎡/月,人均用房面积标准最高为15㎡/人,员工数量由大学生创业园核定,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在校学生创办实体并选择联合办公位的,可免交租金,免租期到毕业为止,同一项目同一企业仅享受一次。(执行部门:工委办)
9.鼓励人才培养。
(1)鼓励产学合作协同育才。支持高新区单位与双一流建设高校开展长期人才培养合作,设立研发人才实训基地。经认定后,高新区单位在协议期内为共建高校学生实习实训支付劳务费、工作补贴、生活补贴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补贴25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2)鼓励人才交流研修。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承办行业领域的高级研修班和学术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高级研修班,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每班最高10万元补贴;经审核备案的学术论坛、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人事局)
(3)鼓励创新创业青年成才。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工程)的,给予20万元/人的奖励。新入选合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并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其所在单位合肥市资助额1:1的配套资助,分两年兑现。上述人才享受高新区人才资助(配套)的,就高不重复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4)鼓励集成电路技能培训。经批准在高新区注册开办的集成电路人才培训机构,所培训的学员取得证书,并与园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每人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10.人才安居补贴。
(1)提升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协助为入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提供永久居留许可便利服务。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参加休假疗养,协调推荐其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尊重人才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至区内公办学校就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于国际学校,给予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1万元。为高层次人才签约家庭医生,提供专家诊疗、专人陪护等医疗保健便利,每年组织免费参加一次不超过3000元/人的健康体检。设立海外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为人才提供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执行部门:人事局)
(2) 人才租房、生活补贴。按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办〔2020〕18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规定,经市人社局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相应区级配套补贴,补贴资金须按规定程序全额拨付到人才的个人银行账户。(执行部门:经贸局、建发局)
11.赋予企业人才举荐权。
对高新区关键核心技术企业赋予人才举荐权,按照“侧重存量人才、紧缺人才、一线人才”的导向和“一年一认定一奖励”的原则举荐人才。根据举荐结果,每年评审50名高新区优秀人才,给予个人3.6万元/人的奖励和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执行部门:人事局)
12.保障重点企业用工。
(1)保障企业紧急用工。对应急用工阶段(每年1-2月份,9-10月份;因提高产能等需紧急用工的,经区人社部门确认)一次招聘达到30人以上,并依法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实习生需购买商业保险),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招工补贴。经企业确认后,可以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为企业推荐或派遣员工的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家补贴最高10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2)促进就业奖励。对园区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公司)当年净增就业人员(含特殊人群及渔民)达100人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3个月以上,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3)推进稳定就业。对区内大型重点用工企业老员工引荐新员工,与新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保,经人事劳动部门认定,按300元/人给予个人补贴。企业须先行制定并兑现“以工带工”补助政策,提供的老带新名单须在企业厂区或企业门户网站公示且无异议。(执行部门:人事局)
(4)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各类职业技工院校与园区企业长期合作,设立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经区人事劳动部门认定后,每年按照实际为高新区企业输送的技能人才数量分档(达到100人给予5万元,200人给予12万元,300人给予18万元,400人给予25万元)给予职业技工院校最高2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人事局)
(三)鼓励自主创新。
13.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1)鼓励申报国家高企。对当年新增的国家高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高企复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2)建立高企培育制度。引导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建立高企培育、认定培训和辅导制度,并将其作为年度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从而提升载体对培育企业和国家高企的服务能力。以载体2021年在孵或入驻的高企数为基数,每增加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仅含新认定或从区外引进)最高奖励10万元,累计不超过50万元。该项奖励实行总量控制,当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14.荣誉资质奖励。
(1)支持创新能力建设。
①国家级示范项目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新引进的工业设计中心总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②省级示范项目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服务型制造示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服务业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③孵化载体考核奖励。对首次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孵化器(排名第1-7位),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孵化器(排名第8-15位),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优秀的众创空间(排名第1-5位),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良好的众创空间(排名第6-10位),每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考核奖励资金中的50%奖励给运营团队。(执行部门:科技局)
④研究荣誉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一室一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50%给予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参与企业按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企业资质升级。
①先进服务企业、大数据企业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合肥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科技局)
②建筑企业资质奖励。在省市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区级配套支持:对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的企业,当年度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监理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新获得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年度市外新迁入企业,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建发局)
③医疗器械资质奖励。对首次取得三类医疗器械(限非零部件类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国内首创器械、高值耗材)注册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限非零部件类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国内首创器械、高值耗材)生产许可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④生物医药资质奖励。对区内企业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的新药(包含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药及天然药物),根据研发进度进行分阶段奖励:对创新药(含获批紧急使用的人用疫苗)取得临床批件的,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I、II、III期临床试验的,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及生物类似药等,取得药品注册批件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投促局)
(4)支持创建品牌资质。
①支持企业创建精品工程。在省市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区级配套支持:对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的园区建筑业企业,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的园区建筑业企业,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对当年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当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奖项)的园区建筑业企业,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20%奖励项目管理核心团队),同一项目不重复兑现。(执行部门:建发局)
②设计金奖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金奖(一等奖)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对已形成销售规模获奖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经省级认定的新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对未获得省市政策奖励的研制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单价(或货值)的10%给予奖励,单方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④“双五企业”奖励。对首次认定“双五”区内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连续3年认定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的50%奖励给团队。(执行部门:科技局)
(5)支持试点示范。
①数字化改造奖励。对首次获得智能制造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②绿色生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③自贸试验区开展制度创新。对制度创新事项当年入选国务院集中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自贸试验区“最佳实践案例”或国家有关部门自行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的,给予案例实施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为省级制度创新案例或省级标志性成果并发布的制度创新事项,对案例实施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自贸局)
(6)提升服务机构水平。对企事业单位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认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度评选的高新区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15.支持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
(1)采购补贴。
①“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采购补贴。实施“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研发产品和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方案推广,由省发改委每年择优评选人工智能场景应用示范予以授牌,并按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应用方补贴,单个项目省市区三级配套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②采购集成电路系统、终端补贴。鼓励高新区的系统(整机)和终端企业采购区内企业(非关联方)自主研发的产品和服务,且年采购合同金额累计在500万元及以上,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实际采购发票额的20%给予采购方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③采购两创产品补贴。高新区开展新经济两创产品(自主技术创新产品、首创型产品)目录编制,并搭建“互联网+两创产品应用推广服务”平台。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区级两创产品示范推广。对采购纳入区级两创目录的产品或服务的园区企业,合同执行完毕后,分别按采购产品金额的5%、采购服务金额的1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10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以上②③同企业同项目不重复享受。
(2)重点支持拟上市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合肥高新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包括PPP项目),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支持经园区备案的拟上市企业,在采购、验收、决算支付等环节,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重点支持。(执行部门:上市办)
(3)参展奖励。
①特装展活动奖励。对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承办,或由高新区组织企业参加的各类展会,给予参展企业经费奖励。参加特装展的,特装展台规模达到100㎡、150㎡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参加标准展的,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用和产品运输费的5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②科技型创新创意活动奖励。对承办省级及以上科技型创新创意(含工业设计)活动的企业,经经贸局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16.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1)技术成果转化补贴。
①技术成果转让补贴。鼓励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向区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经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成果,根据转让方式给予受让企业补贴:
直接转让的,按当年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贴;
许可实施的,按前3年许可费用的30%给予补贴;
作价入股的,按作价投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50%给予补贴。
区内企业与海外机构研发合作的成果转让,按相同模式进行直接转让和许可实施的,补贴比例分别提高10%。(执行部门:科技局)
②研发合作补贴。鼓励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合同研发项目管理”转化模式,区内企业与国内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在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并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按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贴。区内企业与海外机构合作并以相同模式进行转化的,补贴比例提高10%(执行部门:科技局)
以上①②,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机构合作转化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和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向区内企业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以转让、许可方式实现成果转移,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
以作价入股方式,按实际入股的成果价值的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
以上单个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的50%可用于奖励技术转移机构中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执行部门:科技局)
(3)支持中科大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周期长、风险大、短期效果不明显等特点,按长期培育、动态调整、小额起步、逐步加码的方式,结合科大赋权试点项目实际情况,每年遴选不少于5家在合肥高新区内注册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政策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为三年。其中,第一年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适时对接政府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资金共同支持机制。对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具体遴选方案另行制定。(执行部门:科技局)
17.支持企业研发投入。
(1)区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补贴。首次认定的区级高企(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对其符合当年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大于10万元)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该项补贴实行总量控制,当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雏鹰企业研发费用补贴。当年认定的雏鹰企业(年度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对其符合当年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基数大于10万元)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该项补贴实行总量控制,当年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3)高成长企业研发上台阶补贴。对当年评定的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其中: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按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15%给予补贴;
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8%给予补贴;
5000万元及以上,按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5%给予补贴。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成长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按项目所获国家拨款额的1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集成电路企业参照执行,上市公司不享受本项补贴。(执行部门:科技局)
(4)专精特新企业研发补贴。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的重点研发项目,经认定,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超过10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5)人工智能研发补助。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公开揭榜挂帅新机制,选择有实力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方向,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攻关项目,按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经认定的设备购置、委托开发试制投资和研发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单个项目省市区三级配套支持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6)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开发。对于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的“卡脖子”技术清单,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支持,并将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贯穿于项目形成和组织实施全链条、全过程。对成功立项的项目,高新区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支持。政策资金实行分期拨款、滚动支持,其中首年度拨款不低于资助总额的40%,剩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到位。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区级投入不超过40%。(定向委托项目: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的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揭榜挂帅项目:由企业出题发出榜单,诚邀国内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揭榜,揭榜方与发榜方不存在关联关系。“赛马制”项目:针对同一个任务,允许有两个以上牵头单位对同一个研发项目同时进行攻关,后期聚焦优势主体,强化竞争,突出优胜劣汰择优支持。执行部门:科技局)
本条(1)、(2)、(3)、(4)项,同企业同项目就高不重复享受。
18.推广合创券。
(1)鼓励企业用券采购科技中介服务。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合创券,鼓励企业使用“合创券”购买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测验证、评估认证、委托研发等专业化科技服务,推动企业运用市场化专业服务加快企业发展。
(2)依据企业智能画像结果进行合创券额度授信。建设以影响力、实力、能力、发展潜力、贡献力为基础的评价模型,综合企业历史用券率、失信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并得出企业合创券授信额度,实现精准施策。(执行部门:科技局)
(3)“合创券”高企服务补贴。鼓励培育企业领用“合创券”高企专用券购买审计和科技服务,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年度最高兑现金额2.8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4)“双创券”补贴。双创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依照《长三角双创示范基地联盟双创券通用通兑管理办法》执行。(执行部门:科技局)
(5)支持举办“合创汇”系列双创活动。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经备案纳入“合创汇”品牌活动的创新创业活动,按承办单位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主要嘉宾的专家费、机票、高铁票、住宿费,活动场地租赁费,活动设计、物料费)的60%给予补贴,单场活动最高补贴8万元。在高新区管委会举办的“合创汇”活动中获得“合创之星”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执行部门:科技局)
19.支持各类平台落户发展。
(1)支持人工智能平台建设。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由省发改委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别按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省市区三级配套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2)高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补贴。支持区内外企业、机构在园区新建技术攻关、检验检测、数字出口服务等各类高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并成立独立法人主体运营,平台服务园区企业不少于20家,且两年内实现服务收入不少于2000万并申请升规。升规当年,按实际获得服务收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5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3)教研人员创办企业奖励。“双一流”高校、中国科学院各分院、国字号科研院所牵头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正式聘任(不含兼职)的教师及研究人员,作为原始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经合肥高新区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在新型创新组织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运营及产品研发。(执行部门:科技局)
本条(1)、(2)项,同企业同项目不重复享受。
20.保护知识产权。
(1)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对当年获得授权并运用的国内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授权文本权利要求数达20个的,给予额外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上级规定限额。取得集成电路布局设计登记证书在6件以上的,每件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2)加强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对当年获得欧美日韩或其他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并投入运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PCT途径的给予额外奖励;同一件PCT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上级规定限额,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3)加强知识产权示范引领。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及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及10万元、8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安徽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5万元。首次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组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5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4)鼓励企业维持专利许可。对开展专利许可的企业,按当年获得专利许可收入的1%给予奖励,并额外奖励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每件2000元;对企业持有发明专利10年以上的,每件奖励3000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5)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对区内开展专利导航、预警分析、侵权风险分析等工作,经区级知识产权部门备案通过并提交项目成果报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万元,每年最多10家。
对承接政府专利导航项目获评国家专利导航示范项目的,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6)专利数据库补贴。对当年购买专利数据库账户并使用卓有成效的企业,按购买专利数据库账户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7)支持知识产权维权。对当年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含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诉讼(仲裁)胜诉的企业,奖励法律文书确定获赔额的10%(不超过诉讼费或仲裁费10倍),在第三方主持下,协调和解获赔的,奖励法律文书确定获赔额的5%(不超过诉讼或仲裁费5倍),对企业在上市、外贸、并购等过程中因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不实侵权指控等法律纠纷进行维权的,按实际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的50%给予支持;单个案件最高20万元(涉外24万元)。开展专利、商标无效或异议成功(部分成功的),每件奖励2万(1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8)①支持企业主导、参与标准制订。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6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②支持企业主导、参与工法制订。对企业主导制定国家工法(限建筑行业,下同)、参编国家工法(排名第二、第三位);主导制定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建发局)
(9)支持企业开展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排名前三位)、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10)鼓励承接标准制定工作。对承担国际专业化技术标准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每家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全国专业化技术标准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每家给予25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技术标准委员会、分委会的秘书处工作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11)鼓励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21.金融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实现弱担保、低成本、高效率,经认定的金融产品,给予风险补偿、贴息等专项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
(2)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合作银行将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基点(BP),按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同时按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已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补贴,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或不超过3次。(执行部门:财政局)
(3)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业务,按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择优予以专项补贴,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加大对为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担保支持,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区属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增信发生代偿的业务,按实际发生代偿损失的30%给予补贴,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4)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鼓励合作银行加入“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通过“创新贷”、“科技信用贷”、“潜行者孵化贷”、“深科技成长贷”等财政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贷款利率按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基点(BP),本息结完后,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或不超过3次,该项奖励实行总量控制,每个金融产品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上述财政金融产品中,对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区属担保机构,按担保额的0.5%给予区属担保机构补贴,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5)自贸贷、科大校友创业贷、贷投批量联动补贴。对通过“自贸贷”、“科大校友创业贷”和“贷投批量联动”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企业,按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或不超过3次。(执行部门:财政局)
(6)企业投保科技保险补贴。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9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补贴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贴。(科技保险包含: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执行部门:科技局)
(7)专利保险补贴。对企业事业单位投保专利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8)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补贴。鼓励在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对区内企业开展业务,按申请融资企业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3年或不超过3次。按融资金额的0.5%额外给予签约的融资租赁公司一次性补贴。单个融资公司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22.贷款贴息。
(1)高成长企业贷款贴息。对高成长企业专项金融产品“瞪羚贷”、“雏鹰贷”,贷款融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且贷款利率按不高于贷款合同签订当年人民银行公布的1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50基点(BP)的贷款合同,按企业贷款利息的40%给予补贴,该项补贴实行总量控制,单个金融产品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转型升级贷贴息。获得经高新担保及经贸局联合审批的转型升级贷支持的企业,单个项目贷款累计不超过3次、累计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3)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对当年结清本息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实际贷款利息的60%给予补贴;对当年开展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的,按质押金额0.01%补贴。不足5000元的不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4)集成电路担保补贴。对通过担保机构贷款融资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按企业缴纳担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23.支持基金聚集发展。
(1)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
①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通过基金给予支持。(执行部门:财政局)
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优先投资国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的股权投资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③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吸引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国内外知名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性出资方式,引导创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等单位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执行部门:财政局)
④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园区创业企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由引导基金给予参股、跟进投资和风险补贴。(执行部门:财政局)
(五)鼓励上市融资
24.加快企业股改上市。
(1)鼓励上市公司落户,实施区内企业上市战略。对招引入区发展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给予用地保障及相应扶持政策。外地上市公司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全部迁入高新区的,可享受引进重点项目支持政策。区内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在完成企业上市股改,并取得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辅导备案文件后,优先给予用地保障。(执行部门:上市办)
(2)上市财力贡献增量奖励。对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自获取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辅导备案文件当年起,比上年度对区贡献增量部分(扣除非经常性财力贡献增加部分,如出现有年度对区贡献增量下降,则以最近获得区贡献增量奖励年度为基数测算),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企业上市当年不再享受,区内存量项目,结合原合作协议执行),最长奖励三年。(执行部门:上市办)
25.股权激励。
针对公司持股平台转让股份、对持有首发上市前股票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的,根据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政策支持。(执行部门:各招商部门)
26.改制奖励。
(1)企业上市股改奖励。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通过园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审核手续的企业,给予公司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股改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改制资产奖励。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及改制当年应补缴相关费用时所产生的对区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执行部门:上市办)
(3)股本增资奖励。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改制过程中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情况,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最高奖励企业核心管理团队5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27.上市辅导奖励。
企业向安徽证监局递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材料并获受理、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第26、27条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执行部门:上市办)
28.挂牌奖励。
支持企业在安徽省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股权代码在高新区范围内位列前80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上市办)
29.鼓励企业北交所上市。
对完成股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基础层挂牌公司调入创新层并报安徽证监局辅导的,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企业股改后直接进入创新层,待报安徽证监局辅导后,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提交北交所上市申请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北交所成功发行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通过北交所转板其他板块的,再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区外已经挂牌的企业,总部及税收迁入高新区的,比照现有北交所政策,按相应板块享受一次性奖励。
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五年内,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且同类型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上市办)
30.鼓励企业境外上市。
高新区内拟赴境外企业,按签署保荐协议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备案、境外主要交易所受理上市申请、成功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支持:
签署保荐协议阶段:首次与主要中介机构签署了境外上市保荐协议并在境外主要交易所备案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受理上市申请阶段:首次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正式提交上市申请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00万元奖励;
成功上市发行阶段:首次在境外主要交易所成功上市发行的企业,给予该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奖励。
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三年内,拟上市企业未获得境外上市申请受理函,须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已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赴境外上市或已上市公司整体赴境外上市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此条政策。境外上市公司上市主体及总部迁址高新区,除享受一次性上市奖励以外,可同步享受总部落户政策。(执行部门:上市办)
31.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1)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等,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的资金用于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后,按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上市办)
(2)高成长企业融资奖励
①雏鹰企业、瞪羚及瞪羚培育企业融资奖励。对当年已完成专业投资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对于当年融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融资额的1%进行配套奖励,当年融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融资额的0.5%进行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②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融资奖励。鼓励培育企业获得行业龙头企业或专业风险投资机构(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对于当年评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在1亿元及以上)后估值达10亿元,且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评定为独角兽企业,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在1亿美元及以上)后估值超过10亿美元,且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美元的培育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补贴资金不重复兑现,获得投资不含国有性投资。(执行部门:科技局)
本条(1)、(2)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32.支持并购重组再融资奖励。
(1)并购费用补贴。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贴。
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一次性补贴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25万元;
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2)并购资金投资奖励。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后,按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上市办)
(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3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高成长企业发展。
①高成长企业发展奖励。对当年实际缴纳税收超300万元,且对区贡献增长30%以上的瞪羚企业,按对区贡献增量超过30%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②发挥平台型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对平台型龙头企业孵化或引进的企业,并首次入选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按每家30万元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孵化或引进的企业首次入选雏鹰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按每孵化5家给予平台型龙头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30万元奖励,单个管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2)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①专精特新企业市场开拓奖励。对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首次排名前三,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②专精特精企业高成长奖励。自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年度次年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50%及以上,给予高成长奖励。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增长50%-100%(含50%)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增长100%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③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对于新培育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专精特新、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累计不超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国家认定的单项冠军、重点“小巨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④专精特新企业采购补助。对当年国内外500强企业总部采购园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首次单份合同金额一次性达1亿元的,合同执行完毕后,按采购金额的1%给予园区专精特新企业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⑤精准高效服务企业。在“链通高新”平台上搭建跨部门政策发布平台,实现全区涉企政策统一发布、精准推送。建立专精特新企业疑难问题清单,汇集政策、信贷、上市、管理、数字化等方面资深专家,分阶段、分层次、分行业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执行部门:经贸局)
(3)规上(限上)企业奖励。对当年首次新增规上(限上)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上台阶奖励,对区内优质企业结合其对区贡献给予上台阶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奖励不超过财力贡献:
①工业:对当年总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的纳统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其中: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方式实施晋档补差。(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②服务业: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的纳统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在高新区新设立区域总部或分中心,且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并按期纳入统计库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商贸流通企业,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且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并按期纳入统计库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集成电路、软件测试行业达到500万元)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③建筑业:对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且建筑业总产值1亿元-5亿元(含1亿元)、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10亿元-50亿元(含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含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分别达到35%、30%、20%、15%、10%的,分别给予10万、30万、50万、80万、120万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5)鼓励制造业与服务业深度融合。
①线下实体销售:对高技术服务业企新设立独立法人主体从事制造业生产加工,在设立当年新法人主体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原服务业企业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成立独立法人主体贸易公司并开展线下实体销售的,线下当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原制造业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②线上经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委托第三方或自建团队运营网络平台或网络旗舰店,且线上当年零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补助原制造业企业当年支付且确认为软件服务费用和服务器托管费用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网络平台或网络旗舰店网销零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原制造业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对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商企业发展在线消费等智能营销新业态,以新业态模式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和1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6)行政事业性收费补贴。对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给予100%和50%的补贴(含2021年度发生项目)。(执行部门:经贸局、投促局)
34.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化业务。
(1)离岸业务奖励。鼓励企业在海外设分支机构,发展离岸业务。对企业当年离岸业务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并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离岸业务额占本企业业务额20%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2)国际化服务联盟奖励。鼓励高新区服务业企业或者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国际化服务联盟,开展重大合作示范项目建设。对牵头组建成功的企业或者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数字服务出口奖励。支持园区企业发展数字服务出口业务,对纳入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统计库的企业,当年首次实现数字服务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数字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保持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新落户服务外包企业奖励。在高新区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首次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离岸执行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5)存量服务外包业务奖励。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首次达到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离岸执行额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再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6)新增进出口企业奖励。对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的新增进出口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7)进出口额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美元-6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10%,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进出口额首次达到6500万美元、1亿美元,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8)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对当年出口额300万美元及以上区属进出口企业,对其当年发生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应缴保费的20%给予补助(其中对美国和“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最高可以提高至25%),对“一带一路”国家,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上级及高新区补助总额不超过保费实际发生额)(执行部门:经贸局)
本条(3)、(4)、(5)、(6)项,同企业不重复享受。
35.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落户。支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集成电路项目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和区域总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集成电路项目是指:集成电路上市公司、经认定的国内集成电路设计业、制造业排名前十,集成电路其他领域排名前五、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分别按投产(或实际运营前)实缴注册资本的10%和5%给予奖励,分别最高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分阶段兑现。(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2)支持集成电路企业IP、流片购买。
①支持IP购买。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按IP购买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②支持企业新产品流片,根据双向约束原则,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Mask:IP授权费、掩膜版费、测试化验费、加工费等)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按不超过流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36.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
人工智能核心项目产业化补助。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由省发改委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符合导向目录支持方向的项目,按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省市区资金)最高200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37.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1)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达到节能减排并通过认定的生产企业,给予单个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不超过项目实施金额,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2)鼓励企业购买“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对区内生产型企业当年购买区内环保企业和环保联盟提供的“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从事环境隐患排查与技术诊断、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和维护等相关服务,按当年合同执行额的50%,给予购买“环保管家”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最高5万元的补贴。(“环保管家”综合技术服务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环保检测、清洁生产、应急预案编制等单项服务。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3)鼓励园区节能环保企业研发并运用碳减排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经认定,对完成碳减排及环保提升的项目,给予研发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不超过项目实施金额,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4)环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贴。鼓励生产企业开展重点污染源改造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安装污染源及能耗在线监控设施,鼓励生产企业使用碳减排技术、工艺,按基建、设备总投入的20%,给予项目完成并验收的企业最高150万元的补贴。(执行部门:生态环境分局)
(5)鼓励低碳生产。鼓励园区规上工业企业节约能源资源。对当年能源消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且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首次高于合肥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幅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8.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支持光伏应用。2018年12月31日前在园区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且使用本区企业生产的电池组件和逆变器等产品,在项目投入使用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发电量0.1元/度的补贴,补贴年限5年;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2万元/MW一次性奖励(在自有屋面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屋顶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39.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
(1)支持园区企业上云上平台。对经市级认定的园区企业上云服务单位,年服务园区企业在100家及以上,且服务的企业上云数据,经区经贸局认定,给予云服务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市级认定的园区企业上云服务单位上云,按专精特新企业上云企业服务器托管费用30%的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万元。(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
①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资质认证。对检验检测机构当年且首次取得(或新迁入)CMA或CNAS,且能力参数达到30个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达成与国际检测认证资质互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②支持检验检测服务业落户。加快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和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新注册成立和持续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且设备投资总额在100万及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对新入园且主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机构,结合对区贡献,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③鼓励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对企事业单位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发包给区内机构的,按当年实际检验检测认证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不超过其当年对区贡献的50%。(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3)促消费活动奖励。对利用重大节假日开展促消费活动,且促消费活动期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按企业优惠发放并实际被消费者兑现的50%给予奖励,全年奖励总额不超1000万元。本条款根据年度实施方案执行。(执行部门:经贸局)
40.支持建筑行业发展。
(1)鼓励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指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简称“EPC”)。对设计企业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2亿元-5亿元(含2亿元)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2)鼓励工程项目奖励。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择优给予单个项目4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3)推广BIM奖励。对施工总承包企业,本年度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中推广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市级专家评审的,择优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建发局)
(4)支持区内项目企业合作。鼓励园区项目建设单位与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对本年新开工的合同造价分别达1000万元-5000万元(含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由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分别奖励建设单位15、25、35万元。高新区直属企业、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予奖励。分期分批建设项目,仅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建发局)
本条(1)、(2)项,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七)优化营商环境。
41.支持安全生产创建。
(1)安全生产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且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按《合肥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以奖代补实施细则》(合高管〔2020〕6号)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复评时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补助。(执行部门:应急局)
(2)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应急局)
42.完善产业联盟。
(1)鼓励设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高端智库等主体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服务,鼓励联盟、协会等组织成员搭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行业交流、区域创新合作、产业研究、产品推广等工作。(执行部门:科技局、经贸局)
(2)社会组织工作评优奖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考核优秀的,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执行部门:科技局)
(3)产业联盟奖励。支持产业联盟依托链通高新平台开展上下游产业链对接活动,对年度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促成区外产业链上下游新引进项目不少于4个的产业联盟,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经贸局)
43.完善信用高新建设。
(1)信用服务奖励。对信用服务机构在高新区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开发1-2项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并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政府采购除外),按实际业务收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与合肥市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经贸局)
(2)信用激励。鼓励企业纳入合肥信易贷平台,对信用良好,且信用评级靠前,获得融资支持的企业,加大对企业的信用联合激励,在政策申报及行政审批事项中,依法享受优先申报审批、容缺申报审批等绿色通道。(执行部门:经贸局)
44.支持服务体系建设。
(1)政府委托第三方对标诊断咨询机构,为列入项目库的规上重点工业企业提供技术及绿色技术改造路径方案。(执行部门:经贸局)
(2)鼓励邀请第三方评估。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智能制造及绿色制造技术改造评估,在获得评估报告后实施转型升级改造工作,经认定,给予委托方企业最高5万元一次性补贴。(执行部门:经贸局)
(3)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入驻。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高新区发展,服务区内企业,对当年服务区内企业20家及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当年服务收入(服务区内企业部分)的10%给予补贴,单个服务机构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执行部门:人事局)
(4)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对外地知识产权机构在区内注册分支机构并实体运营的,参照市级政策,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度反馈有代理专利非正常申请的不予兑现。(执行部门:市场监管局)
(5)为进一步强化集成电路产业招商,拓宽招商渠道,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招商活动,对引资成功地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半导体投促中心)
(6)优秀金融机构奖励。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奖励,专项用于激励管理团队,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财政局)
三、相关名词解释
(一)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
主要是指:经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的地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D类及以上人才)及符合相应条件尚未认定的相当层次人才;“江淮硅谷”团队带头人。
(二)集成电路企业。
主要是指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制造、专用材料及设计服务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三)人工智能企业。
主要是指从事:智能语音、智能芯片(人工智能方向)、自然语言处理、图像识别、人工智能软件产品、智能机器人、智能终端、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运载工具、新型人机交互等产业类项目,以及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和社会应用等为主的企业。
(四)金融、类金融、金融服务等机构。
主要是指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营业部(结算中心)的以下机构:
1.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
2.类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等;
3.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其他对我区科技金融发展有贡献的金融服务机构。
(五)基金管理机构。
本政策支持的基金管理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1.管理的基金规模应在5000万元及以上,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且按程序在高新区备案,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不受此规模限制)。
(六)上市公司。
本政策支持的上市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实施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合肥高新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七)高技术服务业。
主要是指运用高新技术带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态创新,为科技创新、区域质量提升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支撑服务的新兴服务产业。
(八)小微企业。
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九)高成长企业。
主要是指雏鹰企业、瞪羚培育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平台型龙头企业,以高新区每年发布的高成长企业榜单为准。
(十)重点项目。
主要是指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且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
1.工业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及以上(2年内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2年内投入,其中研发投入不低于30%)。
2.园区内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达到上一条相关要求的。
3.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由境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4.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由独角兽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隐形冠军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5.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合肥高新区设立的协同创新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纳入高新区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的项目等。
6.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解决“卡脖子”技术难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
(十一)双向约束原则。
主要是指入区项目与高新区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相关指标、完成时间结点以及政策支持情况。在完成约定指标前提下兑现相应政策条款的原则。
(十二)对区贡献。
主要是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力部分。
四、附则。
(一)鼓励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政策支持。同项目同类政策在享受上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按从优、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存在无营业收入、无税收缴纳、无人员社保、无固定场所等经营异常信息、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行为的企业,不予兑现政策,并列入信用记录;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高新区项目因质量安全、农民工维权等问题当年受到行政处罚的,该企业不享受政策支持。
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今后如有股份减持等相关操作,必须在合肥高新区内进行;知识产权应持有3年以上,否则政策资金予以追回。
获得政策支持的企业若工商、税务、统计关系任一项迁出本区,须全额退还政策资金。
(三)一般对企业当年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对区贡献总额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对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性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加大支持力度,对项目各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包括关联方交易。
(四)依据高新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原则上按110%比例享受区级财政政策,并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级相关政策;B类企业继续按100%比例享受区级财政政策、特别先进的项目向上推荐争取;C类企业原则上按70%比例享受区级财政政策(不包括补偿性财政政策)、不向上推荐争取;D类企业原则上不得享受区级财政奖励政策(不包括补偿性财政政策)、不向上推荐争取。不列入亩均效益评价范围的企业,按原比例享受区级政策。(五)本政策由各条款执行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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