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徐茉兰向本报反映说,她在公司的同事方某未经她本人同意,擅自将其收藏的她的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下流的表情包,之后配上低级趣味的文字对外发布。这些照片在群转发后,很快流入社会。由此招来人们对她的嘲笑、讽刺、挖苦。目前,这一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她还因此产生压抑,生病就医。
她想知道:方某能否以纯属玩笑、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为由,否认其行为侵权?
法律分析
方某的行为侵犯了徐茉兰的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上述规定看,法律并未把“纯属玩笑”“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作为侵犯肖像权的除外条件。本案中,方某未经徐茉兰许可,利用其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下流的表情包、配上低级趣味的文字予以丑化,并在群转发,无论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听之任之,还是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方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相关表情包流入社会后,已经导致徐茉兰受到他人的嘲笑、讽刺、挖苦,社会评价被降低,正常工作和生活被严重影响,甚至生病就医,已经产生实实在在的损害。对此,方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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