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银保监复〔2022〕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
你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州分行关于瓮安县高水乡营业所等 3 个营业所更名的请示》(黔南邮银请〔2022〕20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高水乡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珠藏镇高水营业所”。
二、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草塘镇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猴场镇营业所”。
三、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白沙乡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建中镇白沙营业所”。
四、你分行要督促以上3家代理机构将其更名事宜通知客户,妥善清除原机构名称标识、标记,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五、你分行应自本批复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3家代理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
六、你分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更名并向我分局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复文件失效。
七、你分行领取金融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在公开发行报刊上进行公告。
特此批复。
黔南银保监分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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