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发行债券会成为重要融资方式。企业在发行债券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条件和规则。否则,将会存在一定的刑事风险,比如会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那么,仅负责代理记账的人员也会构成本罪吗?
网友咨询:
我是一名从事多年的会计,今年刚转到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公司想要发行债券来达到募集资金的目的。但公司的财务状况不符合发债的要求,公司管理层要我制作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凭证”等财务凭证及虚假财务报表来虚增公司营业收入及利润。我的这一行为涉嫌违法吗?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解答:
欺诈发行债券,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该行为,造成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会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但是作为代理记账人或者该公司的会计人员,如果明知公司不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仍然帮助公司制作虚假的财务数据,虚增企业的利润的,会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帮助犯,同样会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
张新律师解析: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所以说,作为一名资深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制作真实财务数据,但如果代理记账人明知公司不符合法定的发债条件,仍根据公司发起人或主管人员的指示,编造虚假数据以使公司达到发债要求,如果导致发行的债券到期无法兑付,造成认购者的重大财产损失,后果严重的,是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的,所以说,代理记账人也会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