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店使用菜肴包代替现做菜肴_律师_即便菜肴包无问题消费者应有知情权

封面新闻见习记者 邹阿江

“我点的外卖卤肉饭竟然不是现做的,而是加热后的速食菜肴包。”近日,封面新闻记者接到了消费者琳琳的电话,她称,原以为是厨师现炒的、热乎乎的卤肉饭,实际自己吃到的却是商家将冷藏已久,只需通过微波炉简单复热的菜肴包。琳琳表示,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犯,希望商家给一个说法。

根据琳琳所反应的情况,那么现在外卖店使用菜肴包代替现做菜肴的现象是否存在普遍现象呢?作为像琳琳一样的消费者由是否持有知情权呢?8月7日,封面新闻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

消费者投诉:外卖是用菜肴包做的

菜肴包,消费者听起来可能有点陌生,但在餐饮行业,这却是一本万利的“法宝”。普通食材在冰箱里的保鲜期也就两三天,而菜肴包的保质期动辄三个月到一年。通过急冻的技术,在零下18度储存,菜肴包可以保存1年。能够满足餐饮店的快速加工、外卖送餐等需求。换句话说,你吃的外卖有可能是一年前就做好保存的。

消费者琳琳是西华大学一名大三在校生,这个暑假她留在了学校准备年底的研究考试。和往常一样,琳琳在某团上找到了一家店和同学各点了一份卤肉饭。“点外卖比较节约时间,价格也不贵。”这是琳琳倾向于点外卖的理由,当天外卖送到后,吃了第一口卤肉饭的琳琳对自己点的外卖产生了怀疑:这份外卖30分钟送到,其中外卖骑手在订单运送的途中就花了20分钟,等待取餐的时间又花了3分钟,而留给外卖餐饮店做饭、炒菜、打包的时间只有7分钟。要在7分钟内做好两份卤肉饭是什么概念呢?

琳琳的同学猜测,“也许是商家提前一天做好了,直接加热即可食用。”但琳琳尝了一口卤肉饭后,觉得味道和她之前在店里吃到的不太一样。此前,她就在新闻资讯上就看到过关于“僵尸”菜肴包的报道,一些不良商家将冷冻半年以上的菜肴加热后直接卖给顾客。琳琳不放心,于是拨通了外卖商家的电话讨一个说法,哪知电话拨通后,还不等琳琳抛出问题就被商家挂断了。

“我们吃到的外卖很有可能就是冷冻的“僵尸肉”,琳琳表示商家挂电话就是心虚的表现。她直言,如果过去一年多里,自己点的外卖都是菜肴包做的,那真是太可怕了。“我花了现在菜肴的钱,吃到的确实成本极低的菜肴包。”琳琳认为,自己应该拥有最起码的知情权,外卖商家应该在某团上告知消费者。

经销商:菜肴包生意火爆 成本在4元左右

原来在这几年里,餐饮行业也在迅猛发展不断适应着这个“快餐化‘时代。如今,连海参捞饭、鲍鱼捞饭、佛跳墙的菜肴包出现在餐饮市场里了。原先在大饭店菜单里,放在最前面、最高档、最显水平的一些美味佳肴,如今只需要加热一个菜肴包就可以食用了。

记者以餐饮店老板的身份,找到了成都市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区一家菜肴包经销商。他们代理的菜肴包,一共有25种菜品,单价从4元到8元不等,涵盖粤川湘多种热销菜系。经销商介绍,一包菜肴包,普遍是180克左右,刚好就是一份外卖的菜量。

“在餐饮行业,菜肴包早就不是秘密了,尤其外卖店,则更加普遍。”经销商直言,以一家普通个体小餐厅为例,如果餐厅自己备料,一天顶多接两百多单外卖,但如果使用菜肴包,就只需要准备米饭即可。那么这家餐厅销量便足足可以翻十倍,一天至少能卖出1000多份外卖。

“味道和现做出来菜肴差不多,大部分人都不会觉得有什么问题。”记者了解到,这种菜肴包经过加热后,味道丝毫不亚于新鲜的菜肴。但从营养角度,现做现吃最新鲜,二次加工营养成分易损失。另一方面,从安全角度,论安全等级,与小型外卖餐饮店相比,正规的中央厨房安全等级更高,但二次加工后也要考虑餐饮店的卫生等级,那就是餐饮店的事情了,与是否是二次加工的菜品本身无关。

外卖商家:菜肴包可保证菜品口味标准化 满足国标要求

为此,记者采访到了一位外卖商家。关于使用菜肴包,被访外卖店商家告诉记者,菜肴包可以更好的保证菜品口味的统一和标准化,并且统一在封闭的生产车间标准化制作,满足高标准的国家要求,会更安全和卫生。

“但也不是所有菜品都能统一生产,只是一部分已经形成标准化的菜品会用到菜肴包。一般情况下,还是现做的多一些。”外卖商家介绍,口感角度来说,现做的会更好吃,而从安全角度来说,虽然餐饮店也要符合卫生等级要求,但统一生产并配送的安全等级更高。因为,要满足长期的保存,所有菜肴包都要经过121℃ 的高温杀菌才可以配送给餐饮企业。

对于菜肴包,记者发现,有部分网友持不同态度,“菜肴包总比黑作坊干净得多”“菜肴包既然用微波炉加热就可以食用,干嘛浪费钱叫外卖呢?”“保质期范围内吃,应该没有问题”“无法忍受不新鲜,即便是干净统一的冷冻包,一年也有点久了。”

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用手机点外卖越来越方便,而且从下单到收货,时间都会不太长。对于外卖店用低成本的菜肴包代替现做的菜肴。那么,外卖商家是否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实情?消费者是否持有知情权呢?

律师说法:非新鲜制作的蔬菜,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

记者联系到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段艳阳律师,“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如果使用非新鲜制作的蔬菜,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而不应故意隐瞒制作工艺等关键信息,甚至以次充好。”段艳阳律师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此外,段律师介绍,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即便菜肴包无问题,商家也应该告知消费者实情,如果商家有以上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平台、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最后,段律师补充道,如商家在经营者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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