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卖银行卡绝非躺着就能轻松赚钱!希望人们以我为戒,千万不要干违法犯罪的事!”被告人靳某说道。4月22日,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
2021年9月30日,靳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网友,该网友告诉他:“把你的银行卡拿来刷流水,按比例赚钱,当天即可到账。”面对不劳而获的巨大诱惑,靳某欣然应允,于当日在西安市多个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开通手机银行。
同年10月3日,靳某按该网友的指示前去“会友”,在明知其办理的银行卡将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7张银行卡交由“跑分”组织使用。此外,他还提供人脸识别操作帮助对方转账,“跑分”组织根据靳某的银行卡内的资金流水记录,付给其“好处费”1万元。很快,靳某被警方抓捕归案。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查明,靳某的银行卡成为诈骗团伙收取被害人钱款的中转站,其出借的7张银行卡供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资金200余万元。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靳某承认了全部罪行,愿意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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