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花生告200多家小超市,维权别成了“钓鱼式诉讼”

作者:刘婷婷 法律工作者

没有人能料想,小超市进了10包“酒鬼花生”,结果被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万块钱。

原来,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是“酒鬼花生”商标的权利人,委托有关律师事务所,起诉济南章丘的多家小超市,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的花生商品上使用“酒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品牌、品质形象,给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失。很多商家无奈选择和解,赔偿原告数千元了事。

保护商标专用,是正当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如果相关小超市故意销售侵权商品,的确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不过,具体情况还得具体分析。从报道的情况看,上述超市的进货渠道很正规,并没有什么问题。商家“网购时看到店铺是生产商,看了他们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才放心下单”,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退一步说,即便上述超市构成了侵权,原告索赔的数额也颇为不妥。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超市进货量小,仅花了几十块钱,获利也不会超过这个数额,可是原告却动辄索赔上万,和解也能拿到数千元,远远超过获利数额,这是一种明显不公平的“榨取”。

就算“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那么多小超市给的钱,难道真的都算在了代理费里面?原告真的只拿到几十块钱?有关“分好处”的代理协议能不能拿出来,给公众也瞧瞧?

老实说,看过新闻报道,很多人纳闷,维护商标专用权,为什么偏偏要找小超市麻烦呢?是的,他们不懂法律,不懂如何维护自己权益,也畏惧打官司,怕走诉讼程序花更多的钱和精力,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和代理律师,不需要花多少气力,就能将其摆平。一家超市赔个几千元,积少成多,也是不菲的收益。只是,这样“恃强凌弱”,很容易有“钓鱼式诉讼”之嫌,既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也难免影响到企业在公众中的口碑效益。

维权不是钻法律空子的“摇钱树”。对于商标所有权人,应当守住诚信的底线,也莫碰法律的红线。对于个体,还应强化法治意识,为权利斗争,避免沦为钓鱼诉讼的猎物。(刘婷婷)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