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
提升安全稳定供应能力
● 本报记者 张军
国家能源局6月9日消息,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指出,核增产能煤矿要积极承担电煤增产保供责任,核增产能形成的新增产能必须全部按国家政策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相关核增产能的落地,将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
《通知》要求,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生产系统具备增产能力,且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基本条件的煤矿,经煤矿认真核算、企业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地方煤矿由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煤矿由集团总部报经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同意,开展先进产能核定工作。
《通知》提出,实事求是确定核增幅度、间隔和剩余服务年限。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一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智能化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的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矿及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或总服务年限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矿井的剩余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
记者梳理发现,近期多地相继明确释放煤炭优质产能。
6月7日,山西省召开能源领域稳增长促发展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力抓好煤炭增产保供,要按照“三稳三不准”能源保供要求,坚决执行“两匹配一服从”和“煤八条”,严格落实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有序推进产能核增,不断挖掘增产潜力。
河北省近日发布通知提出,用好国家煤矿产能核增调整政策,对符合增加产能条件的煤矿依规办理核增产能手续。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煤矿采矿权延续手续,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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