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供应商能否视同中小企业

【有问有答】

特殊供应商能否视同中小企业

■ 本报记者 张舒慧

问题

随着一波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政策“红包”发出,助企行动已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

但在实践中,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能否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回答

“这实际上是两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中小企业如何确定?第二,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直接控股和管理的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韩骏反问道。

据了解,企业能否认定为中小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精神,判定中小企业需要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根据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来具体分析。以工业为例,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第二,在判定是否为中小企业时,还要注意是货物采购项目还是服务采购项目。如果是货物采购项目,则看货物的制造商是不是中小企业;如果是服务采购项目,只需看投标供应商是不是中小企业。第三,确定企业的中小企业身份后,还要看这个企业的上级直接控股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如果上级直接控股公司是大企业,则该企业也不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控股公司一定是直接控股。”韩骏说。

基于此,若新成立的企业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即可判定为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对象,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同时,按照46号文要求,企业在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需提供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但对于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来说,可不填报。”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告诉记者。

与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对于该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因为46号文只规定与大企业有直接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中小企业不能被认定为中小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控股的企业,主要按照前述判断标准,看其是否为中小企业即可。

“对于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控股的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认为其是大型企业控股或管理的企业。该企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成凯补充说。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四)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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