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一周IP要闻_国知局开展“蓝天行动”_严厉打击商标代理伪造证据行为;美国专利商标局等撤回2019年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声明

本周提要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

国知局开展“蓝天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代理伪造证据行为

全额判赔1000万元,三公司侵害“精工”商标及字号

 “快手”和“老铁”遭复制摹仿,不同服务类别下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认定

最高检抗诉成功,“蒙娜丽莎”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判赔300万元,“皇明太阳能”诉“皇咀太阳能”商标侵权案获一二审法院支持

3万美元/兆瓦:通用电气侵犯西门子风机专利,按授权费率计算赔偿额

美国专利商标局等撤回2019年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声明

达美乐被Ameranth诉专利侵权,反获赔270万美元

快时尚巨头SHEIN再陷剽窃风波,面临1亿美元巨额诉讼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

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报告(2019-2022)》,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情况。

报告提到:粤港澳大湾区人民法院坚持创新引领,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健全医药专利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深圳知识产权法庭作用,推动设立粤港澳知识产权联盟,聘请港澳人士担任知识产权咨询专家,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

三年来,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44.89万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293件,持续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涉标准必要专利、网络游戏领域审判指引,在OPPO诉夏普案中首次确立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国知局开展“蓝天行动”:严厉打击商标代理伪造证据行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各地严厉打击商标代理伪造地理标志申请证据行为,截至目前已立案处罚3起案件。

四川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四川某公司)代理“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申请过程中,对《南江县志》进行篡改;河北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河北某公司)代理“邱县杏鲍菇”地理标志商标申请过程中,对《邱县志》进行篡改;韶关某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韶关某公司)代理“韶关三角鲂”和“韶关鳙鱼”地理标志商标申请过程中,对《韶关年鉴(1996—2000)》《韶关年鉴(2009)》和《韶关市志(1988—2000)》进行篡改。上述三家商标代理机构将篡改后的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经机构所在地的商标执法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对四川某公司处警告和4万元罚款;对河北某公司处警告和4万元罚款;对韶关某公司处警告和2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行政处罚。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最高标准、最强措施、最严要求,继续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进一步净化商标代理市场,促进商标代理行业规范发展。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全额判赔1000万元,三公司侵害“精工”商标及字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精工控股株式会社(SEIKO HOLDINGS CORPORATION)(下称精工控股)与广西天睿精工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广西天睿精工)、湖南天睿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天睿精工)、广州仟鼎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广西天睿精工、湖南天睿精工变更企业名称。

本案中,精工控股是第97127号“SEIKO”、第号“精工”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准注册商品为第14类钟、表、计时器等。而三被告在共同生产、销售的手表机芯产品及包装盒上标注含有“SEIKO”的标识,且三被告在共同经营的网页,广西天睿精工、湖南天睿精工在其公司背景墙、展厅等多处突出使用与“SEIKO”读音、形态近似的“TRSEIKO”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原告的企业字号“精工”及“SEIKO”经过长期使用,与原告产生唯一对应性。而广西天睿精工和湖南天睿精工作为成立在后的同业竞争者,将原告企业字号注册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在公司背景墙等多处完整呈现企业中文名称以及含有“SEIKO”的英文名称,虽没有突出使用,但鉴于原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也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损害赔偿方面,原告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关于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数量、利润率等数据的相关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其侵权获利,由被告承担举证妨碍责任。法院参考原告提供的证据计算被告侵权获利,依法对原告主张的100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快手”和“老铁”遭复制摹仿,不同服务类别下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撤销原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大量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快手及图”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构成使用在“节目制作、娱乐、娱乐信息”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快手老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快手”,同时“老铁”亦为原告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原告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娱乐、娱乐信息”等服务虽存在差异,但二者的服务对象具有重合性,在服务内容上亦可能存在联系,相关公众容易将诉争商标与原告引证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破坏引证商标与原告的密切联系,削弱引证商标显著性,致使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立方短评

法律给予驰名商标相较于普通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可以实现商标权的跨类保护。但也并非无限制的可以排斥所有不同类别上的使用,是否可以实现跨类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本案为服务商标的跨类保护,需要从服务对象是否具有一定重合性,服务内容是否有存在一定联系的可能,以及是否有使消费者将诉争商标与原告商标建立相当联系的可能等角度进行考量。此外,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包括使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包括足以产生联系而削弱、淡化驰名商标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都构成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违反。本案在会计服务商使用快手及老铁商标,削弱了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因此,最终认定构成十三条第三款的违反。

最高检抗诉成功,“蒙娜丽莎”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6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M MONALISA及图”商标一案做出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一审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集团”)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再审法院确认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结论,即蒙娜丽莎集团名下争议商标“M MONALISA及图”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抗诉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再审且改判的商标行政纠纷第一案。

再审法院认为,第号"M MONALISA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盥洗室”等商品与第号“蒙娜丽莎Mona Lisa”(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蒸汽浴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相同,二者构成类似商品。其次,法院认为,从字母构成角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MONALISA”,从呼叫角度,争议商标会被相关公众呼叫为蒙娜丽莎,与引证商标中文构成相同,故二者构成近似商标标志。再次,引证商标在“蒸汽浴设备”等商品上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盥洗室”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针对蒙娜丽莎集团提出的关于第号商标延伸注册的主张,法院认为,第一,第号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第二,蒙娜丽莎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第三,第号商标注册在第19类商品上,与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1类商品分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第四,第号商标在“瓷砖”商品上的知名度,不足以能够使争议商标在“盥洗室”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该延伸注册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争议商标注册在“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该案对于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适用规则、各自具有历史延续的商标注册使用边界、商标延续申请注册等诸多争议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尽论述,对相关类案的判定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赔300万元,“皇明太阳能”诉“皇咀太阳能”商标侵权案获一二审法院支持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守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此前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10万元,两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商标为第号 、第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1类“太阳能热水器”等,与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构成相同产品,被告虽享有第号商标,系“皇咀”文字加拼音的上下结构组合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去掉了该商标中的拼音部分,且对“皇咀”文字进行了艺术变形,并加入了两个月牙形状,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被告淘宝网站的销售数据,在确定线上交易数额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线上销售数据、线下销售以及结合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销售区域,被告的主观恶意、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300万元损害赔偿数额。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万美元/兆瓦:通用电气侵犯西门子风机专利,按授权费率计算赔偿额

6月17日,美国马萨诸塞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个陪审团判定,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neral Electric Co.)侵犯了德国公司西门子歌美飒(Siemens Gamesa Renewable Energy S.A.)的一个专利,并判定歌美飒公司的另一个涉案专利是无效的。这两个专利都涉及海上的风力发电机(又称风电涡轮机)。该陪审团判定通用电气需赔偿歌美飒,赔偿金额将按照专利的授权使用费来计算,即每兆瓦30,000美元。7月21日将举行一次庭审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

2020年7月,通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起诉了歌美飒,指控其侵犯了通用的两个专利,号码分别是6,921,985和7,629,705,名称分别是“操作电机的方法和设备”和“风力发电机的低电压穿越”。2022年1月,ITC发布了337调查的结果,确认歌美飒没有侵犯其中一个专利’705,但有限地侵犯了另一个专利’985。

2020年9月,歌美飒在美国佛罗里达中区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通用,指控其侵犯了歌美飒的两个专利,号码分别是8,575,776和9,279,413,名称分别是“带启动装置的风力发电机”和“风力发电机”。歌美飒指控通用生产的品牌为Haliade-X的风机侵犯了其品牌为Direct Drive的风机。

6月17日,该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判定歌美飒的’776号专利是无效的,但’413号专利是有效的,且通用侵犯了该专利,但其侵权行为不是故意的,所以无需向歌美飒支付惩罚性赔偿。

来源:知识产权家

美国专利商标局等撤回2019年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声明

近日,美国司法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宣布撤回《2019年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2019年声明)。F/RAND指的是合理和非歧视性(RAND)条款或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在考虑了公众对2019年声明提交的意见和可能的修订后,三大机构得出结论,即撤回2019年声明是促进标准生态系统中竞争和创新的最佳行动方案。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达美乐被Ameranth诉专利侵权,反获赔270万美元

6月8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南区联邦地方法院驳回了一个美国专利经营公司Ameranth, Inc.的延长上诉时间的请求。11年前,该公司起诉了美国食品连锁巨头达美乐比萨饼(Domino’s Pizza, Inc.),索赔一亿美元,最后于2021年6月被判需向其支付270万美元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

从2011年8月开始,Ameranth公司陆续起诉了达美乐和其他30多个公司,指控这些公司侵犯了其四个专利,被告包括苹果、甲骨文、星巴克、希尔顿酒店等。这些专利涉及的技术与移动设备上的菜单生成和数据同步有关。

2021年6月,法官考虑了Ameranth在过去诸多案件中“毫无惧意”的表现,于是根据专利法第285条判定此案是一个“特殊案件(exceptional case)”,(“在特殊的(专利)案件中,法院可将合理的律师费判给胜诉方”。“特殊案件”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判例法,“特殊案件”有两个判定条件:以主观恶意发起、客观上毫无根据。)并命令该公司向达美乐支付270万美元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费用。

来源:知识产权家

快时尚巨头SHEIN再陷剽窃风波,面临1亿美元巨额诉讼

近日,一名美国自由艺术家起诉中国快时尚零售商Shein,指控该公司未经许可抄袭了她的作品,并索赔1亿美元。

原告Maggie Stephenson是一名杂志广告自由插画师,其客户包括丝芙兰、Urban Outfitters、Net-a-Porter Magazine和Mr Porter等。

起诉书称,Shein抄袭了她一部名为“One is good,more is better”的作品。自2019年4月创作以来,该作品及其衍生作品在网上广泛流传,其市价从19美元到300美元不等。但Stephenson于2021年才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了该作品,而Shein在过去三年里以“无框抽象图案壁画”的形式出售这件艺术品的“复制品”,Shein以4美元的售价提供两个尺寸选项,远低于Stephenson允许授权零售商出售的价格。

目前Stephenson已对以Shein名义进行交易的Zoetop Business Co和Shein Distribution Corp提起诉讼,其中包括四项索赔:版权侵权、替代和/或共同侵犯版权、删除版权管理信息和虚假版权管理信息。Stephenson还要求法院永久禁止被告以任何方式复制或使用她受版权保护的艺术品;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和所有相关营销、广告和促销材料;并为每项违反美国版权法的行为赔偿25000美元,外加合理的律师费和成本。

来源:Brand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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