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018〕2号文”)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到业界广泛关注。〔2018〕2号文中亮点诸多,其中一个就是明确了代理费用怎么收、向谁收的问题,并要求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但是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什么?〔2018〕2号文没有明确,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也无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搞清这个问题,解决实践中的困惑,记者日前采访了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
代理费由谁支付?——首选供应商,也可采购人
“综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只有一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了代理服务费的问题。”张松伟介绍道,一个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在第二十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另一个就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方面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2018〕2号文第十五条同时规定了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并且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的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张松伟还表示,依据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代理服务费用有两种支付方式,一种是由采购人支付,另一种是由供应商支付。然而,原则上更倾向于由供应商来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代理费收取标准依据是什么?——三个规范性文件已废止
有关招标代理费用的问题,招标投标法体系中有三个文件进行约束:
先是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发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还对支付主体、收费性质、收取方式、费率标准作了规定。
然后就是2003年和2011年,国家发改委分别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两个文件对〔2002〕1980号文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但是2016年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将上述三个文件全部废止了。
在张松伟看来,国家发改委同时废止这三个文件,大概有三层含义:一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意味着国家全面放开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部交给市场调节;三是招标代理费用充分由市场说了算,按照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在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协商确定。
张松伟提醒:虽然代理费市场说了算,但有一点要注意,应当按照〔2018〕2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将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公开收费标准和金额有两个目的,一个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另一个是消除权力寻租的机会,预防腐败发生。”张松伟解释道。
代理费收取可以参照废止的标准吗?——可以
在三个约束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文件废止后,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还可以参照这三个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吗?
张松伟表示,实践中仍然可以参照上述三个文件的标准,但不是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代理机构可以自己选择。如果参照,就要按照〔2002〕1980号文、〔2003〕857号文以及〔2011〕534号文的规定,采用差额、累计、阶梯式收费标准,即按照项目中标金额分成10个档次,分别为:100万元以下、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1亿元-5亿元、5亿元-10亿元、10亿元-5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100亿元以上等。10个档次,费率逐步递减。
例如,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费率均为1.5%,工程费率为1.0%;中标金额为1亿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费率均为0.05%;10亿元的均为0.008%;10亿元以上的又均为0.004%。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照各标段中标金额的比例来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数额。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照规定标准的30%计收费用。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0%= 1万元
(500-100)万元×0.70%= 2.8万元
(1000- 500)万元×0.55%= 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0%= 2万元
合计收费= 1+2.8+2.75+14+2= 22.55(万元)
什么是“招标代理服务费”?
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因〔2002〕1980号文是在招投标法体系下制定的,所以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了“审查投标人资格”一项。由于87号令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由采购人负责,所以2017年10月1日87号令正式实施后,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是不包括资格审查这一块内容的。
“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哪些内容?
业界通常认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87号令以后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不包括此项)、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收取的人工费和企业内部管理费;另一部分则是在提供委托服务期间招标代理机构自身的成本支出费用,如招标文件印刷费用、评标会议场地费、评审专家劳务费、评审专家的交通费及食宿费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 张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