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爽 首席记者刘宇琦
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境外服务器,向用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并在网站上出售“翻墙”软件账号及加速软件账号。4月15日,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某等人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系鹰潭首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案件。
出售“翻墙”软件账号获利
据了解,金某某等人自2019年至案发,创建多个域名,通过解析其租用或购买的多个服务器,在服务器上搭建“翻墙”软件网站,代理实现访问境外链接,建立多个聊天群发布广告,以几元至数百元不等的价格,在网站上出售软件账户,向用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侵入或绕过国家防火墙。
使用其本人、支付宝、“番茄云”和“paytaro”支付平台代收款,平台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进账。收款约金额2万元,约1000次;番茄云支付平台代收款约1.9万元,约1万次;累计经营数额约21万余元,销售次数约1.2万次。到案后,其本人认罪认罚,家属积极退回违法所得15万元。
情节严重被检方提起公诉
本案中,金某某等人在明知制售“翻墙”软件属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创建多个域名,在网站上出售软件账户,向用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为了谋取利益而置国家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于不顾。
检察机关认为,金某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他人提供工具一百人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法院择期安排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