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叶斌律师_提供VPN“翻墙”服务,构成什么罪_

【案情】

朱某伙同刘某等人,通过“全球服务商城”“游戏淘卡联盟”等淘宝店铺租用境外服务器,以架设VPN(在公共网络利用加密技术架设的虚拟专用网络,可实现局域网远程访问)、倒卖VPN地址链接等形式,为不特定对象人群提供“翻墙”(绕过IP封锁、内容过滤、域名劫持、流量限制等防护手段,访问在正常情况下无法访问的网站等互联网内容)服务。

经警方初步查证,朱某某等人为2.9万人提供“翻墙”服务4万余次,涉案金额120余万元。目前,拱墅检方已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批准逮捕。

非法搭建VPN服务器

【叶斌律师提示】

“翻墙”是利用代理软件或者VPN,避开或突破国内互联网防护措施浏览境外网站。代理软件可以让某个应用程序连接代理服务器,实现访问境外网站或者应用的目的,“翻墙”软件用通讯加密和混淆技术手段绕过和突破国家对国际互联网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系统)。VPN可让电脑连接到VPN服务器,使计算机内任何应用都可连接到境外服务器。

非法搭建VPN服务器,一般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