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把竞赛结果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减轻因竞赛带来的学生过重负担,近日,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对2018年9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制度,坚持素质教育导向,更好地发挥竞赛活动的育人功能。

  《管理办法》

  结合“双减”政策最新要求

  调整优化了竞赛评审认定流程

  细化了竞赛组织要求

  《管理办法》由总则、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部分组成。其中,总则部分对竞赛活动提出了总体管理原则;申报条件明确了竞赛活动主办方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和申报所需材料;认定流程明确了教育部等部门认定审核竞赛活动的各项环节和时间节点;组织要求对竞赛活动主办方在竞赛组织过程中的报名参赛、专家选聘、命题阅卷、评审评奖、公开公示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竞赛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收取任何费用;日常监管强调了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求,明确了查处违法违规竞赛活动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

  《管理办法》强调

  任何学校、学生及家长

  坚持自愿原则参加竞赛活动

  竞赛活动的组织举办

  要做到“八个不得”

  一是坚持公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是竞赛各项工作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三是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

  四是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

  五是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

  六是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

  八是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同时,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性竞赛同步纳入规范管理,加大了违规竞赛查处力度,使竞赛活动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门将指导各地认真贯彻《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部门合作,广泛接受监督,对违法违规竞赛坚决严厉打击,切实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行为,助力“双减”落地落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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