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简称《方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有何意义?如何开展好这项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司负责人日前就此给出详细解释。
据介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由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分布广泛,且管理的专业性较强,国务院难以直接对全部的自然资源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需要根据资源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其中一部分可以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更多的部分需要委托地方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关于所有者职责的履行模式,目前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中央决定开展委托代理试点,通过探索实践,为全面落实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责、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上述负责人表示,《方案》首次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明确为“主张所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落实权益”二十个字五项内容,并将其作为推进试点工作的理论基础和重要遵循,是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理论创新。
《方案》明确了“统一行使”的模式,包括自然资源部直接履行和自然资源部委托有关地方政府代理履行两个层面,通过编制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形式完成委托,并指导各地依据代理权责依法行权履职。
《方案》还明确,针对全民所有的土地、矿产、海洋、森林、草原、湿地、水、国家公园等8类自然资源资产(含自然生态空间)开展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
《方案》提出,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步试点。到2023年,基本建立统一行使、分类实施、分级代理、权责对等的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产权主体全面落实,管理权责更加明晰,资产家底基本摸清,资源保护更加有力,资产配置更加高效,收益管理制度更加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初步建立,所有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全面落实统一行使所有者职责、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自然资源部上述负责人表示,在积极推进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更多资源配置自主权。其中,对于以公益性为主,在生态、经济、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自然资源部或省级政府履行或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对于以营利性为主的资源资产,可委托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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